1629潘以会与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顾剑青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民终1629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潘以会因与被上诉人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顾剑青、缪小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20)苏1302民初8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以会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潘以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34元,减半收取2517元,由上诉人潘以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孙权
审判员刘爱萍
审判员董大千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刘倩
判决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