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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16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利平
联系方式:28827207
注册时间:2010-11-05
公司地址:宿迁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江山大道23号
简介:
镍粉、铜粉、银粉、锡粉、合金粉等金属粉末的研发、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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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唐景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13民终1700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景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1)苏1311民初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博迁公司的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唐景振对博迁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唐景振提交的2020年4月7日其与博迁公司职工彭某、张某的通话录音的真实情况是唐景振向该二人声称其被开除,但是当时该二人并不知唐景振于前一日与车间主任发生矛盾的情况,后该二人与唐景振后续的沟通和协调过程中,该二人才陆续通过唐景振、车间主任和其他材料了解清楚事情的经过。2020年4月7日,唐景振与彭某、张某并未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博迁公司与唐景振的劳动合同,三人的谈话内容是积极协商如何处理的问题,没有确定是解除劳动合同还是调岗。唐景振在庭审中也认可唐景振于2020年4月7日找彭某、张某时声称其被开除,彭某、张某刚了解情况。在通话录音中即使车间主任回复称“不能再用唐景振”,也不能体现为博迁公司的意思。在双方后续协商过程中,博迁公司于2020年5月收到相关仲裁材料,唐景振单方面进入仲裁程序。唐景振自2020年4月6日旷工后至博迁公司收到仲裁材料,均未至博迁公司上班或者接受博迁公司的调岗安排,鉴于其伪造打卡记录、旷工已经超过三天,博迁公司对唐景振作出开除的通知。博迁公司对唐景振作出开除通知的原因并非一审判决认定的唐景振于2020年4月6日与车间主任发生争吵并擅自离岗的事实。 被上诉人唐景振发表答辩意见称,唐景振在一审中提交的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双方纠纷的起因在于2020年4月6日唐景振在车间工作期间与车间主任发生争吵。唐景振于2020年4月7日与博迁公司负责人彭某、人事专员张某理论。彭某当场通过电话与车间主任沟通一致不再留用唐景振,且确认了唐景振不存在旷工的行为。后双方才对解除合同事宜进行进一步协商,并最终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彭某明确向唐景振承诺按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方式向唐景振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且承诺在发放下一个月工资时将经济补偿金一并发放,彭某并交待张某为唐景振办理相关手续,张某也向唐景振承诺相关手续将在一周内办好。三方在沟通过程中从未涉及将唐景振调岗的相关内容。根据彭某与张某在博迁公司所担任的职务可知,其向唐景振所作的承诺均可以代表博迁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景振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博迁公司赔付唐景振解除合同经济赔偿金26656.86元(4442.81元×3个月×2倍,即从2017年10月算至2020年4月);2.本案诉讼费由博迁公司承担。庭后,唐景振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博迁公司支付唐景振经济补偿金13328.43元(4442.81元×3个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唐景振于2017年10月10日进入博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博迁公司为唐景振交纳了社会保险。2020年4月6曰,博迁公司与唐景振解除劳动关系。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唐景振的月平均工资为4442.81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唐景振向宿迁市宿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宿某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诉称:……2020年4月6日,博迁公司无故将唐景振辞退,第二天唐景振要求博迁公司出具书面的解除告知书,后经双方沟通,以双方协商解除方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博迁公司承诺在2020年4月份发工资时会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一并支付给唐景振。但后来博迁公司仅支付了3月份工资,对于经济补偿金经多次催要无果。要求:1.博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28.43元……2020年6月3日,该案件仲裁庭审时,唐景振举证称:证据一、唐景振与博迁公司负责人彭某、人事部负责人张某现场沟通录音(2020年4月7日在彭某办公室),证明是因博迁公司违法辞退唐景振,唐景振于2020年4月7日找到彭某及人事部负责人张某进行理论,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博迁公司明确承诺按唐景振的工作年限依法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该份证据能够证实双方最终以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博迁公司应依法支付唐景振经济补偿金……2020年6月15日,宿某区仲裁委作出宿某劳某案字[2020]第92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博迁公司解除与唐景振之间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博迁公司应支付给唐景振违法解除赔偿金。但唐景振主张的是经济补偿金,属于请求错误,其要求博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宿某区仲裁委裁决:1.被申请人博迁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曰内支付给申请人2020年4月份工资728.36元和体检费用234元,合计962.36元;2,被申请人博迁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博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328.43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唐景振不服仲裁裁决,于2020年10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15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苏1311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唐景振在提起仲裁时,并未主张赔偿金,仅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仲裁裁决亦未就赔偿金作出处理,故唐景振在诉讼中提出该请求,违反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故对唐景振赔偿金请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一、博迁公司支付唐景振2020年4月份工资728.36元、体检费用234元;二、博迁公司为唐景振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唐景振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作出后,唐景振于2020年I2月21日向宿某区仲裁委申请仲裁。2020年12月24日,宿某区仲裁委作出宿某劳某案不字[2020]第7号决定书,认为:申请书中争议事项已由宿某区仲裁委审理并已作出裁决,裁决查明事实部分已认定被博迁公司违法解除与唐景振之间劳动关系。决定:对申请人唐景振的再次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随后,唐景振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一审法院再查明:2020年4月6日,唐景振与博迁公司车间主任房文举发生矛盾。2020年4月7日,唐景振到博迁公司与彭某(博迁公司监事、生产部负责人)、张某(博迁公司人事专员)协商办离职手续一事。彭:“你说三天你在,我们就去查考勤记录,这三天你确实在考勤,摄像头里确实看见你进了公司,到晚上8点下班你也回去了,说明你是在公司里面的,至于你在干什么我们不去管它,说明这天你确实来了,如果我们找不到任何证据,你说你18号在,房文举说查监控什么都没有。”;唐:“那个吧,到目前为止,我没有旷,我今晚上班我该来我还来打卡,我蹲一夜吧,要不怎弄,现在你又说旷工还没确定,到底以你辞我的,还是主动辞职手续没办法办。”;彭:“哎,话我给你讲这么明白,你还没听懂,首先今天你把离职手续办了,离职无非两种,一作为开除,第二作为自动离职,纠结这两个问题。”;唐:“不是纠结这两个问题,这两个我任何一个我都不接受,现在因为我没有旷工,是你辞我的。”;彭:“这两天在,就是正常上班啊,下面我们就跟你协商吧,举个例子我们这样安排工作你觉得不合适,双方协商下来,作为离职吗?其他该给你补偿的东西都是有的,你纠结这你说怎么弄。”;唐:“就是的,只要你说有补偿就管,按法律、按国家规定来。”;彭:“肯定的,我们公司一年进进出出有百来号人,有谁因为这个事情我把人家卡住的,我反过来跟你讲一句话,我们公司企业文化是什么?”;唐:“我们主任、班长要都像你这样素质俺都不走了,是不是的。”彭:“没有,他现在叫你来办离职手续,大家协商下来,你能够接受这些。我不是说了嘛,该补偿给你的东西,补偿给你,那你今天晚上,如果跟你沟通过了,你今天晚上来这件事情怎么拖下去,那你每天都在这打个卡。”;唐:“那他找理由说我旷工,就把我撵了,算开除了,我这也不容易,对不对?”彭:“所以这个事情,首先解决到底有没有旷工,这个问题如果没有旷工,我们双方协商下,我跟你说了,今天你把离职手续办了,该给你的二年,根据国家规定,该补你多少钱,一分不少补给你的,是吧,那你把离职手续签了,今天晚上就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了,就不用来上班了,到时候下个月发工资吋,该打到你卡里就打到你卡里,是这个意思吧,你根本不用担心我们会跑路,这么大企业他跑不了。”唐:“协商也得有个协商协议对吧,我不能空嘴说自话吧。”彭:“协议就是那个签那离职那个,对对。你贵姓?”唐:“我姓唐,唐景振…。”;彭:“老房刚才说了,你本身还是一位副机长,这个东西就不去讲他了,从工作角度来说,那肯定是服从管理一线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安排,说实话我也不能越这个权,工作也不去说他了,在这两年当中,你既然能做到副机长你肯定是为公司做出贡献的是毫无疑问的,不然公司也不可能把一个普普通通人安排到这个位置上,所以说呢,我们还是那句话,叫做好聚好散,你在这个企业做时我们认可你的成绩,也认可你为企业付出,从内心来讲,我们也感谢你陪企业走过这两年多时间,那从现在这个角度,我刚才也问了你的意思,不管是脸面也好呢,也不回去了,这样旷工事情是你听错了,他刚才亲口说了。”彭:“现在这样子,你该办离职手续,办离职手续,该给你的补偿你放心,今天我说这活,她也在,该给你的,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一分钱也不会少你的。”唐:“好,管。”;彭:“这个你不相信他,你可相信我,我不是说信口开河,今天答应你,把你撵走了,下次没到位,我也逃不掉。好吧,张某后续的相关手续反正给他办好,需要你这边配合的,或者需要你帮他办的,帮他给办一下。张:好的张:你那个手续我这个星期给你办好。”;唐:“好,管呢。”;张:“因为你这还有失业保险也得办好呀,我都给你。”;唐:“好,管呢。像他这主动辞我的。”;张:“满一年补一个月……”;张:“弄好,联系你。”;唐:“嗯,好。”。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关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违法解除还是协商一致解除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博迁公司提供了监控视频等证据意图证明唐景振存在旷工等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遂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即便唐景振于2020年4月6日存在与车间主任争吵及擅自离岗的事实,也达不到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更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其次,通过唐景振提供的与博迁公司工作人员的现场沟通录音等证据,可以看出博迁公司表示不能再用唐景振,也没有给唐景振调岗或者复职的意思,后经双方沟通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虽然博迁公司认为彭某、张某没有与唐景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权,但彭某、张某在博迁公司的职务和身份及谈话内容,足以使人相信其有权与唐景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唐景振在仲裁申请书以及仲裁庭审举证,本次庭审后变更诉讼请求时,都已经明确表明其与博迁公司最终以协商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为,博迁公司与唐景振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唐景振支付经济补偿金。另,虽然博迁公司当庭提交了相关的补正文件,但该补正文件系后续制作通过的文件,并不能达到博迁公司想证明其与唐景振当时解除劳动关系是唐景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意图,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关于博迁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为2017年10月10日,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20年4月6日,因而唐景振在博迁公司工作的年限为2年5个月27天。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唐景振月平均工资为4442.81元,故博迁公司应支付唐景振经济补偿金11107.03元(4442.81元×2+4442.81元/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博迁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唐景振支付经济补偿金11107.03元;二、驳回唐景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博迁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鉴于双方当事人均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中,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博迁公司应否向唐景振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江苏博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吴振环 审判员王雷 审判员王冬冬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小凤
判决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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