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勇与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皖0323民初1101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固镇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勇与被告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梅州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梅州建筑公司支付张勇建筑货款198940元;2.判令梅州建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梅州建筑公司因固镇县老火车站旧址工程施工需要,向张勇购买黄沙、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双方约定十天结算一次,梅州建筑公司仅支付了部分货款,未付货款向张勇出具了欠条,但一直未付。
梅州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至12月期间,张勇向梅州建筑公司承包的固镇县老火车站旧址工程工地供应黄沙、水泥、钢筋等建筑材料。2021年1月15日,梅州建筑公司固镇县老火车站旧址工程项目部人员周锦清向张勇出具了一张欠条,确认欠付张勇材料款198940元(含工资20000元),并加盖了项目部印章。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欠条,收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张勇的建材款198940元(含工资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40元,由被告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靳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陈丛逸
判决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