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乐山市公安局> 乐山市公安局裁判文书详情
乐山市公安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邓华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王友明、乐山市公安局、犍为县公安局行政复议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21)川11行终94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友明因诉被上诉人乐山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181行初3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4月27日在本院进行了公开询问。上诉人王友明、被上诉人乐山市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敏、原审第三人犍为县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柯余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6月9日,王友明向犍为县公安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石溪派出所就王友明与王德林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4日对王德林所作的询问笔录的完整政府信息”。犍为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该答复书载明“1.该信息系由石溪派出所制作、获取;本机关未保存有该信息。2.该信息系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一个过程性、阶段性信息,被公安机关作出的最后行政处罚决定所吸收,不对你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你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你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同日,犍为县公安局向王友明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020年7月30日,王友明向乐山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附件,请求撤销犍为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责令犍为县公安局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同日,乐山市公安局对王友明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并向犍为县公安局送达《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2020年8月5日,犍为县公安局向乐山市公安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2020年9月21日,乐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犍为县公安局对王友明作出的答复书理由不充分,适用条款不当,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撤销犍为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责令犍为县公安局在一个月内重新作出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于9月29日送达上诉人。 2020年10月10日,王友明以犍为县公安局、乐山市公安局为被告向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犍为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乐山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年11月15日,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以王友明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王友明不服,上诉至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裁定于2020年12月20日送达王友明。2021年1月4日,王友明向一审法院递交起诉材料,诉请:判决撤销乐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乐公复字[202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乐山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另查明:2015年4月14日,王友明因与王德林发生纠纷将其右手打伤被原审第三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该案系原审第三人派出机构石溪派出所办理。2020年10月14日,犍为县公安局重新对王友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结论为不予公开。 上述事实,有乐山市公安局提交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提交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书》、受案登记表、送达回执,王友明提交的第二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审法院依职权调取的立案登记信息、送达回执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本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乐山市公安局作为犍为县公安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具有对王友明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权。 王友明认为乐山市公安局虽然撤销了犍为县公安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但实体上却支持了犍为县公安局不予公开的结论,乐山市公安局认为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虽然犍为县公安局不予公开的理由不当,但结论正确,故本案争议焦点为王友明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当公开。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本案中,王友明申请犍为县公安局公开“石溪派出所就王友明与王德林发生纠纷,于2014年12月4日对王德林所作的询问笔录的完整政府信息”,该信息属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外,依法可以不予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四)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前述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于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等特定对象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和执法信息的,不能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获得,而应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王友明如需获得上述信息,应当通过告知或者查询的方式取得。虽然犍为县公安局对王友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不予公开结论正确,但理由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乐山市公安局复议审查后撤销第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处理并无不当,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二十三条、三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友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友明负担。 上诉人王友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撤销乐山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21日作出的乐公复字[2020]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判令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14日,犍为县公安局以其石溪派出所对王德林和上诉人所作询问笔录为依据,对王友明作出犍公(石)行罚决字[2015]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王友明拘留5日,处罚早已执行完毕。王友明在行政处罚案件完毕五年后向其申请公开案涉政府信息公开,不属于“行政程序中”的情形,且犍为县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也没有告知王友明通过什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什么机关什么部门查阅。王友明申请公开的案涉政府信息涉及的行政案件早已结案并归档,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乐山市公安局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原审第三人犍为县公安局陈述意见与被上诉人乐山市公安局的意见一致。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友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易晓芸 审判员罗喆予 审判员王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朱蕾汀
判决日期
2021-06-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