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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29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守胜
联系方式:0393-4428020
注册时间:1999-04-30
公司地址:濮阳市新东路与锦田路交叉口科技创业园办公楼二楼
简介:
承包境内外各类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可承揽防火、防水、化学清洗、金属喷镀、 设备涂装、板材衬里、阴极保护、船舶舾装、保洁工程、通风工程施工;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炉窑砌筑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高耸构筑物工程专业承包叁级;脚手架搭拆、设备维修、维护、钢结构制作;钢管、钢塑复合管、防腐管、保温管等各类管道管材及管件生产制造与销售;防腐材料生产、销售(限子公司经营);电力工程承装、承修;建筑工程作业分包;加油站设备及配件销售及安装;石油产品的研发及技术咨询服务;燃气设备、电机设备的销售与租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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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与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15民初8809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友公司)诉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兴公司)、吴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志军、肖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兴公司、吴洪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万友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长兴公司支付货款50000元;2、判令被告长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以货款50000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从逾期之日起,暂计至2020年8月31日的违约金为29675元);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由长兴公司承担;4、被告吴洪波对长兴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撤销第1项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长兴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50000元为本金,以每天万分之五的标准从2019年9月23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2日为104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兴集团北京分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水泥构件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长兴公司承建的工程供应C50清水混凝土预制块。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万友公司依约向长兴集团北京分公司供应了C50清水混凝土预制块1800立方,但长兴集团北京分公司却未依约付款。2017年至今,原告一直多次向长兴公司及长兴集团北京分公司催付货款,但多次拖欠支付,起诉前,原告发现长兴集团北京分公司已于2017年9月25日注销,丧失主体资格,长兴集团北京分公司的责任应由长兴公司承担。吴洪波作为长兴公司的担保人应对其所负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长兴公司、吴洪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19日长兴集团北京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万友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水泥构件购销合同》,约定由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供应C50清水混凝土预制块,甲方根据乙方供货量按500立方作为一个批次对乙方进行工程款的支付。乙方完成供货后,甲方应于30日内向乙方付清所有生产合格货物的货款。合同在违约责任中约定,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按货值以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收取违约金,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2019年8月9日双方签订《结算付款协议》,双方确认关于上述购销合同,甲方尚欠乙方货款150000元。付款时间分两次支付,其中100000元于2019年8月22日前支付,尾款50000元于2019年9月22日前付清。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付款的,则甲乙双方因原合同买卖水泥所产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均全部了结,与原合同关联的补充协议均全部终止执行、双方再无其它争议。如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款的,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支付未付货款外,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自应付货款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吴洪波是长兴集团北京分公司的负责人,在该《结算付款协议》中作为担保人签名并捺印。万友公司在庭审中确认本案起诉后长兴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支付了货款50000元。 另查明长兴集团北京分公司于2005年6月3日成立,隶属于长兴公司,并于2017年9月25日注销。 在诉讼前,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名下价值7967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交纳财产保全申请费817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4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6元、财产保全费申请费817元,由被告河南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直接支付给原告广州万友砼结构构件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羿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迪雯 书记员蔡颖欣
判决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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