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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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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涂忠福
联系方式:0851-82217080
注册时间:2012-05-09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中天·会展城TA-1、TA-2栋(1)21层19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工程项目管理;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国内劳务派遣;装卸搬运;劳务分包;居间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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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521民初7140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恒公司)与被告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玮、被告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575832.00元服务酬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10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大方古城斗姥阁、莲花塘恢复重建工程的《工程审计项目付费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具审计报告,被告须在收到审计报告及原告开具的发票后五日内支付服务酬金。原告已将协议约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截至2020年10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审计服务酬金575832.00元未支付。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违反协议第二项第一条的约定,且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大方县自然资源局辩称:1.原告以其具有严重缺陷编号为68SH-2013-3070《工程结算审核报告》诉讼主张服务酬金,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2.本案原告诉讼主张服务酬金明显已超过诉讼时效;3.从原告提供的案涉审核报告并不是审计报告,根据被告签署的服务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原告应当提供审计报告,而时至今日原告未按协议提供该报告,原告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其行为明显构成根本违约;4.在法院受理的(2020)黔0521民初440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报告未得到施工方及法院认可,法院也依法重新委托机构对涉案工程进行另行结算审核,该报告无实际作用,故原告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诉讼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未按规定及时提供涉案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已构成严重违约,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0月31日,以大方县城乡规划局(现合并为大方县自然资源局)为甲方与三恒公司为乙方签订《工程审计项目付费协议书》,协议书载明:甲、乙双方就大方县审计局委托乙方对甲方组织实施的斗姥阁、莲花塘恢复重建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审核费用达成如下协议:(一)基本审计服务酬金计算:按照贵州省物价局(黔价房[2012]86号文件规定的计费标准),并在此计费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30%计算。(二)效益审计服务酬金计算:1、单个委托审计项目送审金额1000万元以上,按核减金额的4%计取。2、单个委托审计项目送审金额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内的,按核减金额的5%计取。3、单个委托审计项目送审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按核减金额的7%计取。二、审核费用支付方式:乙方出具审计报告,提供总费用的正式发票后,甲方五日内支付审核费。2015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作出了《大方古城斗姥阁、莲花塘恢复重建工程结算对接审计情况说明》,2015年12月23日,原告又向被告出具了《大方古城斗姥阁、莲花塘恢复重建工程结算审计情况说明》载明:该工程施工单位结算送审金额为38922131.27元,现审计单位结合上述审核结算工作及建设单位于2015年11月20日提供资料及相关意见进行计价工作,得出初步意见24526331.18元,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部分主材价格上存在分歧,未形成最终审计结果,最终审计结果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审计单位四方签字确认后才能出具。2016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4262.00元的基本审计服务酬金。2020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大方古城斗姥阁、莲花塘恢复重建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金额为575832.00元的六张增值税发票,被告于2020年10月24日收到上述报告及发票。因被告未支付原告请求的575832.00元效益审计服务酬金,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工程审计项目付费协议书、审核业务会议纪要签到单、结算审计情况说明、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单、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审核报告、快递单号,被告提供的邮政快递专递单、大方县审计局审计委托书、记账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被告大方县自然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三恒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酬金575832.00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80.00元,由被告大方县自然资源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本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天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汪世虎 书记员陈迷
判决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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