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飞、邓荣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云0627执183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安飞与被执行人邓荣洪、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627民初2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邓荣洪赔付王安飞损失人民币350733.64元,由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赔付王安飞损失人民币151171.56元。因邓荣洪、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安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邓荣洪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其名下无车无房。本院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2021年1月29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7执18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宋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光德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