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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明刚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明刚
联系方式:0531-87080144
注册时间:2020-10-14
公司地址:新沂市棋盘镇城岗村58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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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信立德典当有限公司、青岛泰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鲁0211执恢861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青岛信立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泰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吉顺昌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孙明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11民初204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岛泰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吉顺昌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孙明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申请人青岛信立德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信立德典当有限公司要求:一、被告青岛泰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前支付原告青岛信立德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自2019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被告青岛泰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青岛信立德典当有限公司自2019年3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的逾期利息182万元; 三、被告青岛泰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青岛信立德典当有限公司因诉讼支出的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14040元; 四、被告孙明刚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五、原告青岛信立德典当有限公司对被告青岛合和能源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即位于青岛市黄岛区环岛路西侧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鲁(2018)青岛市黄岛区不动产证明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原、被告就本案纠纷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91320元,减半收取45660元,由被告青岛泰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吉顺昌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孙明刚负担,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原告青岛信立德典当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通过电子送达向前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发送成功。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前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情况作了查询,依据数次查询反馈结果,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但账户内余额较少,且存在多案冻结;已查封被执行人青岛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岛区××路西侧土地一宗,现处评估拍卖中,规定期限内无法结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相关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青岛泰和盛达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吉顺昌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合和能源有限公司、孙明刚进行了网络追查和曝光,并将孙明刚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前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车成驹 审判员李波 审判员王倩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周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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