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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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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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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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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方书贤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豫行申264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唐河县房屋征收办)因与方书贤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3行终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唐河县房屋征收办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证据不足,判决缺乏合同依据。该项目涉及166户,现已有163户按照《文化路项目回迁安置房选房方案》完成回迁安置。被申请人的置换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申请人应该按照差额部分以每平米2200元予以补偿。被申请人应调换面积177.86平米,实际已经安置一套95.33平米,实际差额为82.53平米,补偿金应为181566元。被申请人请求二轮选房2号楼2单元1603室交付自己,选房面积大于应置换面积,10平米以外按照每平方3000元补差给政府获得房屋,无合同依据。2.二审判决让被申请人以3000元价格购买其多选面积的房屋,违反2019年1月16日《文化路项目回迁安置房选房方案》。按照上述方案,被申请人应当从其他户中自行协商购买,或者政府按照每平方2200元对差额面积部分补偿,补偿金181566元。政府从开发商处购买的安置房源有限,政府所购房源己没有多余面积用来交付多选房屋的面积。3.二审处理无法律依据,明显不当。二审和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但却改判对选房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米以外,按照每平方3000元支付增加面积款,获得多选房屋,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市场价在6500元到7000元之间,3000元是购不到相应房产的。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方书贤答辩称:1.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公平公正,应当予以维持,唐河县房屋征收办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强制性规定,迟延履行补偿义务,单方违约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2.申请人单方对《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补差方式进行变更,实质是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法定义务,侵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征收人补偿安置只能是而且必须是申请人,申请人把自身的法定义务强行转嫁给被征收人,让被征收人被迫履行法定义务违法。综上,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唐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于红涛 审判员秦娜娜 审判员王盛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晶晶 书记员宋雨珈
判决日期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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