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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潘臻
联系方式:010-66426777
注册时间:1984-01-17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简介:
通信产品、通信配套产品、零配件和信息通信企业生产产品、信息通信所需的黑色金属、有色金属、木材、建筑材料、轻化纺材料及制品、机械产品、电子产品、润滑油、汽车、摩托车、沥青、黄金、珠宝首饰、金银饰品、贵金属及其饰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品、办公用品、家用电器、体育用品、文化用品、钟表、眼镜、礼品、玩具、乐器、照相器材、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数据处理(呼叫中心、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中的银行卡中心、PUE值在1.5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广告业务;展览及技术交流业务;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转让及售后服务;基础软件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推广;从事利用国内资金采购机电产品的国际招标业务;工程招标及代理;房屋租赁、仓储、物业经营、物业管理;国际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进出口业务;对外经济贸易咨询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会议服务;销售II类医疗器械、电动自行车、智能车载设备;制造移动终端设备、智能车载设备(限外埠分支机构经营);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机动车充电销售;机动车充电桩充电零售;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工程设计;工程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销售食品、化工产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电信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销售食品、销售化工产品、经营电信业务、工程设计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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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维与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02民终6948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维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电器材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北分公司)、中国邮电器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邮电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22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王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以王维未提交相关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证据为由驳回王维的起诉,属事实认定不清。王维只是邮电北分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员,不属于相关规定中必须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另外法律规定只有特定的机关可以扣押案件当事人护照,邮电公司扣押王维护照缺乏法律依据。2014年其公司查出“小金库”问题后,邮电北分公司已对王维进行过处理,此后从未有公检法等机关联系过王维,因此王维不认为有刑事案件的存在。 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辩称,同意一审裁定,不同意王维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王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邮电北分公司将王维护照返还王维(护照号GXXXXXXXX,护照被邮电北分公司收走,护照已经过期,有效期到2017年3月6日);2.撤销对王维的登记备案;3.诉讼费由邮电北分公司和邮电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维在职期间应邮电北分公司要求将护照交给了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以配合相关刑事案件调查。现王维未提交相关刑事案件已经结案的证据,故王维起诉要求邮电北分公司、邮电公司返还其护照及撤销在出入境管理部门的登记备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王维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张玉贤 审判员耿燕军 审判员刘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马赫擎 书记员岳国英
判决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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