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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2238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同敬
联系方式:0532-58810578
注册时间:1981-12-06
公司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嘉定路68号
简介: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钢结构工程;桥梁、隧道工程建设;公路交通工程;模板脚手架工程、环保工程、防水保温、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特种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机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力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园林养护;加工销售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业技术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及工程设计、施工、科研、检测、技术开发、转让及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咨询;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资质证书范围内的装饰装修;船舶机械租赁;销售非金属矿石、金属材料、不锈钢制品、建筑材料、橡胶制品、机械设备;混凝土外加剂生产销售(生产仅限分支机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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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1与安某、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8民终556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孙某1因与被上诉人安某及原审被告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0)内0824民初1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孙某1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孙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91元,减半收取3545.5元,由上诉人孙某1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毛爱萍 审判员罗一民 审判员付桂梅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颖
判决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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