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126民初540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川1126民初540号民事裁定,根据该裁定,冻结了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价值以4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刘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艾文雁
书记员黄婷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