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西北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5执905号
判决日期:2021-04-29
法院: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西北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2020)新0105民初14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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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西北隆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98.1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按实际付款日期计算),执行费50元。
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拍卖或以物抵债,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马生明
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晓鸥
判决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