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21民初1941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金堂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作出(2021)川0121民初19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存款金额以150万元为限,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申请人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B××××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科鸿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成都市金堂县鑫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川AB××××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治琼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