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东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1004民初588号
判决日期:2021-04-28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穆棱市东福新型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福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牡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牡安集团)、刘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东福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工程款541649.83元,并从2015年1月起按照当时银行贷款利率4.35%支付利息,每月利息2356元,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牡安集团承建牡丹江恒大翡翠华庭2号楼工程,2014年5月23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了《牡丹江恒大翡翠华庭2#楼外墙保温合同》,约定由原告为牡丹江恒大翡翠华庭2号楼进行外墙保温施工,双方约定:“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1.竣工结算时工程量以双方认可的竣工图实际施工面积为计算依据。……结算方式:按已完成工程量的60%付现金,付款时间在7月中旬随牡丹江市恒大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拨款付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等恒大结算后再付剩余工程款。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满两年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即组织施工人员以及材料入场施工,当年9月即完成全部的外墙保温施工。该工程二被告已交付给牡丹江恒大昌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已经通过了竣工验收。但是二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按照竣工图的施工量,二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71649.83元。但是,二被告只支付了1130000元,剩余工程款541649.83元二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如上。
刘静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不应由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审理,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刘静于2005年4月25日迁入珠江市居住至今,现住址珠海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被告刘静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静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韩雨彤
判决日期
2021-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