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8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95-29881518
注册时间:2001-10-31
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安平路方圆建设大厦
简介:
承接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公路交通系统软件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安全防范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结构补强)、模板脚手架的施工业务;承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业务;施工劳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代理;计算机系统集成;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计算机软件、硬件设计开发、销售及技术转让、咨询、服务;通讯设备、空调设备、机电设备、照明器材及建筑材料销售;焦炭、化肥、矿产品、橡胶、生铁、煤炭的批发、零售;卫浴洁具、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伏光热、智能节电设备、空气源热泵、采暖设备销售、安装和节能技术服务;城乡规划设计与咨询;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隧道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产业现代化项目的研发、设计、施工及构配件生产、销售;金属门窗制造;雕塑工艺品制造、安装(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科瓦新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1602民初909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玉红律师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川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广东科瓦年产120万平方米汉瓦项目机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未付工程款8500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637542.60元(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8年12月25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到2020年3月25日止)合计:9138110.60元;3、由被告承担所有的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原被告双方就广东科瓦年产120万平方米汉瓦项目机电总承包工程签订《广东科瓦年产120万平方米汉瓦项目机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此项目土建以及装饰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暖通系统、工艺冷却水、一般及工艺排风、给排水工程、纯水系统、CDA系统、消防工程、弱电工程、FMCS系统、二次配工程、空间管理工作等。本合同总价款为21756616.88元,大写(贰仟壹佰柒拾伍万陆仟陆佰壹拾陆元捌角捌分)。由于项目因工艺设备变化引起新增变更,2018年7月20日双方签订了《广东科瓦年产120万平方米汉瓦项目机电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协议金额人民币1754855.14元(壹佰柒拾伍万肆仟捌佰伍拾伍元壹角肆分)。 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了工程款支付时间、违约责任及索赔条款等双方的权利义务,通用条款26.4条约定:“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停止施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及通用条款第35条约定了违约责任,通用条款第36条约定了索赔内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1月己确认完成产值22205739.82元,并分别签署了主合同工程量结算报表、补充协议工程量结算表以及现场增项结算报表,被告除支付工程款13039000元外,按照合同约定,扣除3%质保金666172元,余欠工程款8500568元。在原告的多次追讨下,被告至今依然没有支付进度款,截止到2019年10月28日,由于被告拒绝付款,导致项目全面停工,造成额外经济损失。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为维护法律,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一、这个工程的参与人员都离职了,工程款确实是支付了1300多万元,原告没有按照工程款的支付情况来完成工程,所以后期没有支付费用;二、工程没有经验收,还有很多工程没有完工。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2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告知原告为广东科瓦年产120万平方米汉瓦项目机电总承包工程的中标单位。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广东科瓦年产120万平方米汉瓦项目机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资金来源为业主自筹,工程承包范围为此项目土建以及装饰工程、电气安装工程、暖通系统、工艺冷却水、一般及工艺排风、给排水工程、纯水系统、CDA系统、消防工程、弱电工程、FMCS系统、二次配工程、空间管理工作等。工期为2018年5月29日-2018年8月13日,其中2018年6月30日具备工艺设备move-in条件,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5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必须达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暂估合同总价为21756616.88元。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六条第11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的支付:被告向原告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被告在收到原告的履约保函(暂定合同金额10%)后五个工作日内,按暂定合同金额的20%支付预付款。在6月30日工艺设备move-in时,原告上报已完工程量支付资料,经监理方、管理咨询(或造价咨询)公司(若有)、招标方审核完毕后,支付已完已核合格工程量的80%;工程完工时(暂定8月13日),原告上报本工程全部工程量支付资料,经监理方、管理咨询(或造价咨询)公司(若有)、招标方审核完毕后,支付至已完已核合格工程量的80%。被告每次按比例支付相应款项前,原告应提供足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提供,被告有权拒绝支付相应款项。当付款总额累计至暂定合同总额的80%后暂停支付,余款在工程验收合格且结算完成后支付。工程结算:初验缺点由原告补正,且经被告正式验收合同工作内容,并且竣工资料归档、备案、竣工决算经被告审计完成后,被告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7%,同时原告应按国家规定或与被告签订质量保修书,被告保留工程结算总价3%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且无质量问题,招标人无息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给投标人。合同通用条款26.4条约定:“甲方(被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原告)可停止施工,由甲方(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专用条款第19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的被告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通用条款13条约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监理方及甲方(被告)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后因项目工艺设备变化引起新增变更,原、被告就该新增变更部分达成协议,双方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了《广东科瓦年产120万平方米汉瓦项目机电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载明详细工程内容以6月15日设计变更,主要包含建筑(含室外屋面风机基础及平台改造)、暖通、智能化、给排水、电气工程及气体等专业施工,具体内容依技术要求、设计变更相关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为准。工期按照主合同规定的期限。协议暂定增补金额为1754855.14元,本协议为固定综合单价,竣工图按时结算方式确立。协议约定本协议未规定的其它内容,按照主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主合同也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重要依据及基础。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对涉案项目进行施工。原告称被告已支付了工程款13039000元,被告对此没有异议。据原告陈述,2018年底,因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项目就陆续停工了。被告承认项目试生产过,但因调试达不到标准,所以没有投入使用。 2018年12月17日,原告方的项目负责人赵寅、项目经理张海波、商务经理赵国祥以及被告公司的副总经理林中进、吴志坚召开涉案项目洽谈会,载明涉案工程已接近尾声,总体完成93%,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1、科瓦项目竣工时间节点为1月20日,方圆公司需在此前全面完成项目扫尾工作;2、项目存在较多增项,科瓦公司将分批支付方圆公司共计200万元工程款,以推进项目尾项工程完成施工;……5、科瓦公司将在1月20日左右提供大致的工程审计结算总额数目;6、1月20日前结算完毕,科瓦公司需在2019年春节(2019年2月4日)前支付方圆公司相应工程款,具体额度经双方沟通确定。 2019年1月份,原、被告与监理单位惠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河源分公司共同签订《机电总承包工程进度审核汇总表》,统计时段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三方确认涉案主合同工程审核后完工金额为19538416.90元,补充协议工程审核后完工金额为1692824.40元,现场增量审核后完工金额为974498.52元,以上三项合计完工金额为22205739.82元。 2020年1月6日,原告委托天津浸海律师事务所沈明宇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载明:“三方(方圆公司、科瓦公司、监理公司)于2019年1月份签订2018年进度结算报表作为2018年度进度款支付依据,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项目自2019年年初至今已停工一年,期间原告与被告一直协商并要求被告积极履行付款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按照协商结果支付进度款,项目属于停滞状态。并正式函告被告在收到本律师函后3日内联系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并进行项目结算,若3日内无项目结算方案且10日内无结算结果,将视为被告同意原告提供的结算方案,并以2019年1月份三方签订的2018年度进度结算报表作为最终结算依据。”质证时被告对此律师函没有提出异议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科瓦新能源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签订的《广东科瓦年产120万平方米汉瓦项目机电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及于2018年7月20日签订的《广东科瓦年产120万平方米汉瓦项目机电总承包工程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东科瓦新能源制造有限公司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005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850056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请求的年利率6%)自2019年2月5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工程款850056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得超过原告请求的年利率6%)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92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4255元,由被告广东科瓦新能源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淑珍 人民陪审员潘华 人民陪审员陈红星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蓝冬婷
判决日期
2021-06-1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