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欣、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6民终4073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欣因与被上诉人烟台泰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鲁0691民初3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欣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因上诉人个人原因,请求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欣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刘欣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于慧
审判员王家国
审判员陈晓彦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素素
书记员车丽翠
判决日期
2021-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