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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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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聂德荣、朱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黑0225民初2072号         判决日期:2021-06-15         法院: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诉被告聂德荣、朱先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委托代理人李福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德荣、朱先平经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聂德荣、朱先平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58.63元,利息146.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2020年4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本息合计13805.58元;2.判令原告与聂德荣、朱先平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的借款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清偿未清偿款项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3.如二被告不能清偿全部欠款,判令以其抵押物所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拖欠我行债务;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1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聂德荣、朱先平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聂德荣、朱先平为借款人,借款10万元,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8.32%,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用于购买黑龙江省××甘南县宝山乡长吉岗综合楼x号商服楼,房屋建筑面积50.61平方米。被告同时以上述购买的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甘房他证甘字第××号。原告于2011年1月25日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10万元至黑龙江农垦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账号:09×××52),用于被告购买其开发的上述楼房。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至起诉日累计逾期数74期,2020年2月份始现已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由于被告违反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宣布合同立即到期,由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3805.58元,其中本金13658.63元,利息146.95元。鉴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被告聂德荣、朱先平有责任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聂德荣、朱先平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出示第一组证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聂德荣和朱先平借款金额10万元,借款期限10年,借款年利率8.32%,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出示第二组证据房屋他项权证,证明我行对该房屋拥有抵押权。出示第三组证据,个人住房贷款凭证一份,证明我行履行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出示第四组证据,还款明细表,证明截止2020年3月31日二被告拖欠本金13658.63元,利息146.95元,证明累计违约74期,截止开庭时连续违约10个月。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被告聂德荣、朱先平在诉讼中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并结合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1月25日,原告与被告聂德荣、朱先平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聂德荣、朱先平为借款人,借款10万元,期限为10年,年利率为8.32%,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用于购买黑龙江省××甘南县宝山乡长吉岗综合楼xx号商服楼,房屋建筑面积50.61平方米。被告同时以上述购买的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房屋他项权证号为:甘房他证甘字第××号。原告于2011年1月25日发放个人购置住房贷款10万元至黑龙江农垦置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账号:09×××52),用于被告购买其开发的上述楼房。贷款发放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归还贷款本息义务,至起诉日累计逾期数74期,2020年2月份始现已连续2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由于被告违反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原告宣布合同立即到期,由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息合计13805.58元,其中本金13658.63元,利息146.95元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与被告聂德荣、朱先平于2011年1月25日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聂德荣、朱先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13805.58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以本金13658.63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支付利息和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南支行在被告聂德荣、朱先平所有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宝山乡长吉岗综合楼xx号商服楼(所有权证号为xxxxx、xxxxx)拍卖中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9.46元,公告费56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彤 审判员陈双庆 审判员赵秀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丽娜
判决日期
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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