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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史桂玲
联系方式:13853373773
注册时间:2003-06-24
公司地址:临淄区梧台镇工业开发区 复制
简介:
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建筑材料销售;炼焦;煤炭及制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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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淄博奥思达化工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0305民初2135号         判决日期:2021-04-27         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淄博奥思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付习亮的银行存款10551720.93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告淄博日启橡塑助剂有限公司、淄博奥思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博通石化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付习亮的银行存款10551720.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于翠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轲
判决日期
2021-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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