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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169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容
联系方式:028-38280698
注册时间:2004-06-22
公司地址: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青城镇青衣大道桂花苑三期小区1层299-19号
简介:
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设工程监理;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建设工程设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设工程勘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对外承包工程;防腐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建筑材料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地质灾害治理服务;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市政设施管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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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4民终679号         判决日期:2021-04-26         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桓公司)、原审第三人四川宽庭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庭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2020)川1425民初8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志诚公司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其提起诉讼,是基于若一审法院现在就对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无论是分割还是整体拍卖,均会损害其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审中,其并非请求对案涉宗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处置,而是同意在今后一段时间房地产市场行情好转时再进行拍卖,但并非同意现在就进行整体拍卖。现在进行拍卖,将造成案涉土地变现价值低,价不符实,采取分割拍卖更将造成土地贬值,变现价款不足以清偿其债权。程序上,其提起的是执行异议之诉,而非申请复议。 中桓公司辩称,志诚公司在一审时明确表示同意对该土地的执行,但是不同意分割拍卖,只是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志诚公司所主张的现在行情不好,可能以后的行情会进一步低迷,现在司法拍卖正当其时。志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宽庭公司未答辩。 志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2020)川1425执恢102号之一执行裁定以及(2020)川1425执异9号执行裁定,判决停止对宽庭公司所有的迪士尼授权消费品-宽庭中国‘芯’世界文创产业园项目一期在建工程及其地面建筑物、附着物以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执行拍卖。事实和理由:宽庭公司欠志诚公司代偿款,并经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为确保债权实现,宽庭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将其享有的一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川(2019)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1号]抵押给了志诚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川1425执恢102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迪士尼授权消费品-宽庭中国‘芯’世界文创产业园项目一期在建工程及其地面建筑物、附着物,而该在建工程及其地面建筑物、附着物位于上述其享有抵押权的土地的中央位置。若拍卖,将严重影响该宗土地剩余部分的整体利用,也不符合园区整体规划,将造成该宗土地使用权严重贬值,极大损害其作为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于2020年7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一审法院作出(2020)川1425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了其异议请求。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因宽庭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经中桓公司申请,一审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川1425执恢102号之一裁定,裁定拍卖宽庭公司位于青神县青竹街道钟家山村的迪士尼授权消费品-宽庭中国‘芯’世界文创产业园项目一期在建工程及其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因该一期在建工程及其地面建筑物、附着物位于青神县青竹街道钟家山村4-86号的工业用地[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川(2019)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1号]范围内,故在本案诉讼中,一审法院又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川1425执恢102号之二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宽庭公司位于青神县青竹街道钟家山村4-86号的工业用地一宗[不动产登记证号为:川(2019)青神县不动产权第0××1号]。 一审庭审中,志诚公司陈述称其并非对(2020)川1425执恢10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是对该执行裁定载明的就案涉工业用地部分处置的执行行为有异议,请求对该宗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整体处置。在一审法院已就志诚公司对执行行为提出的异议作出(2020)川1425执异9号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其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志诚公司主张的是执行行为异议,而非执行标的物异议,不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志诚公司可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仁寿县志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二审审理查明,中桓公司因与宽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志诚公司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理由是其对执行标的物中的宗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分割拍卖将会造成剩余宗地价值贬损,一审法院认为该理由并非停止执行的法定理由,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作出(2020)川1425执异9号执行裁定,驳回志诚公司的异议请求。该裁定书在尾部告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志诚公司遂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且志诚公司在二审中提出,现在土地市场行情不好,可以待市场行情好转时再行拍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罗卫平 审判员王美福 审判员李建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申雪梅
判决日期
2021-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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