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辖终5号
判决日期:2021-04-25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钢宏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翼城县宏信冶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翼城宏信公司)、原审被告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酒钢翼城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晋民初43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酒钢宏兴公司上诉称,本案应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件中股东所承担的责任是公司法规定的因侵权而产生的法定连带责任,应当属于侵权纠纷案件。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酒钢宏兴公司的住所地,应当由酒钢宏兴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翼城宏信公司起诉主张酒钢宏兴公司对酒钢翼城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方面进行控制,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
翼城宏信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管辖正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酒钢翼城公司住所地的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翼城宏信公司是本案的被侵权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发生在山西省辖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亦可以管辖。
酒钢翼城公司述称,本案应适用破产管辖的特别规定,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已经宣告酒钢翼城公司破产,本案应移送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富博
审判员于蒙
审判员李敬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园园
书记员陈博
判决日期
2021-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