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彦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黑1102民初866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彦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刘彦鹏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刘彦鹏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6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黑河市翼龙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716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彦鹏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吴勇刚
审判员李保秀
审判员唐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李林桐
判决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