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1126民初540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银行账户××××、在中国银行夹江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价值以480000元为限。宝利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中国水利水电夹江水工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夹江支行的银行账户××××、在中国银行夹江县支行的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保全财产价值以48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920元,由申请人成都曼斯克表面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刘壮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艾文雁
书记员黄婷
判决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