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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珠
联系方式:0872-2153808
注册时间:2001-05-30
公司地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龙溪路42号
简介: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送变电工程、公路工程施工(按资质证书范围经营)、发电运行及检修;小水电开发及租赁;电子产品开发及销售;电力产品销售;电力通讯;电力设计、建筑设计、测绘(按资证书范围经营);汽车租赁、修理及运输(按许可证范围经营)、旅游服务(按许可证范围经营。)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建筑材料、金属材料、日用百货、水产品及农副产品(烟叶除外)的开发、生产、销售,山泉水生产、销售,汽车装璜,消防设施的安装和销售。仓储服务,物流配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烟、酒、珠宝玉器、办公用品。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带电作业。水泥混凝土制品、水泥预制构件、纤维增水泥制品制造销售经营项目。汽车装饰,洗车;普通货运;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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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军、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0)云2901刑初461号         判决日期:2021-04-22         法院: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大理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一部刑诉〔2020〕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建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6月4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0年8月3日,本院以被告人赵建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9月3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2、李某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赵建军、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2及其诉讼代理人杨宏波、被告人赵建军、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四涛、杨晓燕、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盛学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诉称,请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李某2死亡的损失1090557.3元。上述损失,请求先由被告诚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有不足由被告人赵建军、大理西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赵建军、大理西电公司辩称,三原告的损失应按农村标准及法律规定进行确认,后先由被告诚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赵建军先行垫付的634150.73元,在诚泰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后,三原告应将超付部分返还给赵建军,请求驳回三原告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诚泰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其公司共计垫付280000元,应当在本案中予以扣减。并认为李某2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部分,李某2应承担30%的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8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赵建军驾驶云L×××××号小型轿车沿西景线由北向南超速行驶(时速53km/h,该路段限速40km/h),行驶至K2331+200米处时,其所驾驶车辆与同向右前方李某寿驾驶的云L×××××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寿受伤、经医院抢救后于2020年1月15日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寿系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并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赵建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2在六十中心医院治疗,直至死亡产生住院治疗费453875.23元、门诊费1235.5元、医药费1036.5元、辅助器械费2462.8元、购买人血白蛋白费3600元,共计462210.03元。李某2生前对李某1有扶养义务,李某1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云L×××××号车登记车主为大理西电公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诚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保险期间自2018年8月17日0时起至2019年8月17日0时止。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赵建军向原告方垫付各项费用352150.73元,被告诚泰保险公司向原告方垫付各项费用28万元。赵建军自愿补偿原告方10万元。 附民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4份、户口簿复印件1份、湾桥村委会证明2份。证明李某2、杨某1、杨某2身份情况,杨某1、杨某2系李某2子女,有附民原告主体资格。 2、工商信息查询表2份。证明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理中心支公司工商登记信息。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告知书1份。证明赵建军驾驶大理西电公司所有的云L×××××号汽车与李某2驾驶的云L×××××号三轮车相撞,造成李某2受伤,赵建军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2不负责任。2020年1月15日李某2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4、诊断证明书2份、病例资料11页、出院证明书1份。证明李某2的诊断情况,住院情况,2019年4月8日入院,2019年9月25日出院,共住院170天。 5、结婚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请假证明、收入证明。证明杨某1、杨某2的职业收入状况。 被告人赵建军就民事部分提交了下列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赵建军的身份情况。 2、住院费票据1份、门诊费票据1份、发票2份、收据5份、收据1份、安埋协议1份、收条1份、手机银行截图1份、微信聊天截图10份。证明赵建军向原告方垫付各项费用352150.73元。 附民被告大理西电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证实大理西电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 2、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1份、机动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份。证明大理西电公司已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10000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 附民被告诚泰保险公司提交了下列证据: 1、保险单出险抄件、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保险费率告知单、交强险条款、诚泰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云L×××××车辆所有人大理西电公司与诚泰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保险条款约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2、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证明事故发生后诚泰保险公司共计向原告方垫付28万元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诚泰保险公司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2、李某1因李某2死亡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38456.44元。扣除诚泰保险公司垫付款28万元,剩余658456.44元,其中由被告人赵建军领回垫付款252150.73元(扣除自愿补偿给附民原告的10万元);余款406305.71元,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1、杨某2、李某1领取。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清结。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大理西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合议庭
审判长黄恕 人民陪审员殷凡凡 人民陪审员胡翠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斌
判决日期
202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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