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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钢
联系方式:0817-2337227
注册时间:2007-10-31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西一段90号四川高速大厦八楼B801、B802、B1002、B1013
简介:
高速公路及公路设施的经营管理及养护;项目投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吸收公众资金等金融活动);房屋租赁;工程咨询;洗车服务;商品批发与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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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阳与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1381民初4339号         判决日期:2021-04-16         法院:阆中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雪阳与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航公司)、四川广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南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雪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存弟,被告路航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劲夫、樊亮,广南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将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雪阳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限期办理工程竣工结算;2.请求判令被告路航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干振水泥、碎石桩等工程价款1772578元及逾期利息;3.请求判令二被告据实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多完成工程量部分分成;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1.2009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路航公司签订了《广南高速公路GN14合同段涵洞工程劳务协作责任承包合同书》,被告交付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原告按质按量完成了工程项目,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被告一直不按照实际竣工工程量与我进行竣工结算。经南充中院一审、省高院终审裁判,对判决不服,申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对新增工程量多少的问题,王雪阳可另行主张”。原告未能调取路航公司与业主的最终结算依据,致使协调无果;2.被告路航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七份现场收方记录表明,七个涵洞基坑实际土方挖方量为9909方、石方挖方量为3387.9方,对应被告提交的情况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七个涵洞土方挖方量为3561.56方,石方挖方量为1509.6方,实际土方挖方量新增加6347.44方,石方挖方量增加1878.3方,合计新增挖方量8225.74方。基建的基本常识就是有增加挖方就有换填,填方使用的材料全为砂卵石和片石,其新增工程量显而易见;3.除了基坑土、石方开挖,软基换填新增工程量,还增加有施工便道、二次开挖等项目,请求对全部新增加及漏计算工程据实结算;4.被告应支付原告垫支资金和逾期付款利息;5.双方所签合同系被告单方事先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显失公平、且违反法律法规,应视为无效,全部工程量应按07定额计算。虽然原被告所签合同被两级法院依法认定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多年,被告应当对原告所做工程量据实结算,并诚实履行付款义务。 被告路航公司辩称:1.原告诉讼请求已经生效判决进行了审理,路航公司已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原告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属于重复诉讼;2.原告主张的新增工程量证据不足;3.原告请求限期办理工程结算理由不成立,本案费用已经终审判决,不存在另行再办理竣工结算的必要;原告请求支付所谓费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原告重复诉讼,滥用诉讼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广南公司辩称: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业主方即广南公司提供竣工结算资料,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对广南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日,广南公司与路航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将广南高速14标段发包给路航公司施工。2009年4月28日,路航公司广南高速GN14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甲方)与王雪阳(乙方)签订《广南高速公路GN14合同段涵洞工程劳务协作责任承包合同书》。约定将广南高速14标段内K119+480及K118+571钢筋砼箱涵,K118+800、K119+042、K119+183、K119+652、K119+791和K120+015钢筋砼盖板涵发包给王雪阳施工。 2009年5月,王雪阳组织机械、人员进场施工,2011年3月,王雪阳完成了合同约定的除交由他人施工的K120+015钢筋砼盖板涵外的另外七个涵洞工程,将工程交付路航公司并退出施工现场,双方未进行工程款结算。2011年11月,路航公司将广南高速GN14标段移交广南公司。 王雪阳要求路航公司结算工程款未果,遂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路航公司签订的《广南高速公路GN14合同段涵洞工程劳务协作责任承包合同书》无效,被告以实际工程量按国家定额结算工程款,退还保证金及利息。案经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据四川金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意见和双方举证,认定:路航公司已付王雪阳工程款3062826.37元;按照合同约定单价,七个涵洞的工程造价为3097899元;鉴于双方对新增工程项目的单价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以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鉴定意见,依照“07定额”和相关配套文件,王雪阳不具备间接费的取费资质,不支持间接费,亦不应支持利润,加上广南公司代缴税金等因素,王雪阳提供的新增工程量,造价为989339.22元;并以(2011)南中法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一、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雪阳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广南高速公路GN14合同段涵洞工程劳务协作责任承包合同》无效;二、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雪阳工程款1024411.85元;三、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王雪阳保证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的期限之日止;四、驳回王雪阳其他诉讼请求。 王雪阳及路航公司均不服,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19页—第20页“路航公司提交…2.四川路航广南高速公路土建路基工程项目《工程现场收方记录表》七张(复印件)及‘情况说明’,拟证明案涉涵洞基坑实际挖方量,设计图纸计算挖方工程价款61231.81元,实际结算挖方工程价款154279.62元,实际结算价高于设计图纸价93047.81元。…经双方确认,《工程现场收方记录表》涉及的实际结算价款93047.81元,已计入鉴定的‘双方认可的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经双方质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计算的工程造价金额中。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为,王雪阳诉求的案涉工程新增工程量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路航公司应付王雪阳的工程款为:本案实际完成工程量按双方合同约定单价计算的工程价3097899元-双方认可的路航公司已付工程款3062826.37元=35072.63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一、维持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中法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即“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王雪阳于2009年4月28日签订的《广南高速公路GN14合同段涵洞工程劳务协作责任承包合同书》无效”、“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王雪阳保证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指定履行的期限之日止”、“驳回王雪阳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中法民初字第42号判决第二项“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雪阳工程款1024411.85元”为“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雪阳工程款35072.63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2880元、鉴定费120000元,共计152880元,由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814元,由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路航公司履行了终审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 路航公司提交的《关于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交收方单的情况说明》:王雪阳七个涵洞基坑挖方中土方挖方量9909方;石方挖方量为3387.9方,共实际结算挖方工程价款为154279.62元;根据设计图纸计算涉案七个涵洞的土方挖方量为3561.56方,石方挖方量为1509.6方,设计图纸计算挖方工程价款为61231.81元,实际结算价高于设计图纸93047.81元。 王雪阳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该院审查认为:1.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单价确定案涉工程款,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2.二审认定王雪阳主张新增工程价款证据不足,未予支持其请求,并无不当。对于新增工程量多少的问题,王雪阳可另行主张,请求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采用钻孔取样法等鉴定方法予以确定;3.若王雪阳有新的证据证明路航公司与业主单位对案涉新增工程量有最终结算,王雪阳亦可据此另行主张。因此,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雪阳的再审申请。 本案诉讼中,王雪阳向本院提交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调查笔录,路航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七份“四川路航广南高速公路土建路基工程项目工程现场收方记录表”,以及上述判决书、裁定书,并藉此主张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金光工程造价事务所鉴定意见及路航公司的情况说明,均明确表示计算了增加的挖方量及对应的工程价款,未计算由此增加的填方量及对应的工程价款,属于有证据证明路航公司结算了部分新增工程量。 王雪阳七个涵洞设计的换填片(碎)石方量为677.4立方米,四川金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反映的已经纳入王雪阳与路航公司结算的换填片(碎)石方量为1722.5立方米。 《广南高速公路GN14合同段涵洞工程劳务协作责任承包合同书》“劳务承包工程量清单”约定,换填片(碎)石单价为65.20元/立方米。“四川金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建筑安装工程费计算表》(经质证工程量)序号35“换填片碎石”计算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工程费等四项直接工程费计价为94.16元/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有《广南高速公路GN14合同段涵洞工程劳务协作责任承包合同书》,(2011)南中法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2013)川民终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2014)民申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四川金光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报告书,七个涵洞收方计量表及情况说明,原被告陈述等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一、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雪阳工程款536318.25元; 二、驳回王雪阳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0元,由被告四川路航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长曹荣福 人民陪审员马学锋 人民陪审员涂晓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罗蔓
判决日期
2021-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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