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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万元
法定代表人:郭永贵
联系方式:0510-85572000
注册时间:2008-03-21
公司地址:无锡蠡园开发区滴翠路100号五号楼四楼东
简介: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企业形象策划;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伺服控制机构制造;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伺服控制机构销售;电机制造;微特电机及组件制造;电机及其控制系统研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仪器仪表销售;智能物料搬运装备销售;智能仓储装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工业机器人销售;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设计服务;机械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技术服务;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软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金属丝绳及其制品销售;特种设备销售;互联网设备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智能仪器仪表销售;专用设备修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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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翟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13民初861号         判决日期:2021-04-15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亿公司)与被告翟小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和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小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和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翟小明立即向和亿公司返还定金50000元及罚金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和亿公司因公司生产需要,向翟小明购买熔喷布,并于2020年4月17日向翟小明支付了定金5万元。款项支付后,翟小明并未如约安排和提供货物。经和亿公司负责人多次催问后,翟小明于2020年5月5日告知和亿公司负责人最迟于2020年5月6日安排货物,否则支付双倍罚金。2020年5月6日,翟小明通知和亿公司无法提供货物,将退还和亿公司定金及双倍罚金合计10万元。但翟小明并未如约退还,上述款项,至今仍未退还和亿公司定金和罚金。和亿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故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至本院。 翟小明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7日,和亿公司(委托方)与郭某(受托方)签订委托代付一份,载明:和亿公司需采购生产原材料熔喷布,因销售方仅接受个人付款,现和亿公司委托郭某向销售方翟小明(银行账户6217××××7387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付熔喷布定金款50000元。郭某接受上述委托,代替支付上述款项。和亿公司有权向郭某查询代付款项的付款明细。本授权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和亿公司在“委托方”处盖章,郭某在“受托方”处签名。同日,郭某通过银行转账向翟小明以上账户转账50000元。 2020年5月5日,翟小明在微信中称:“如果不能在明天解决你的货物问题,我双倍赔付你的预付资金。”同年5月6日,翟小明在微信中称:“郭总,这次我们被提供资质的口罩厂给耍了一把,包括我和其他几个资金方,我预计很难在今天达成,还要明天上海另外批150吨手续办完以后,放行藏在苏州的货,因此按照我给您的承诺,最迟后天双倍赔付您的预付款共10万元,另外前几天我支付了15000元给汪总做为工人加班费,那就一共需要给您8.5万元,惭愧之至,包括合作的事情,虽有意愿,但是最近没法调拨出资金,非常难为情给您带来麻烦,再次感谢您和汪总的信任和理解。” 诉讼中,和亿公司陈述,微信聊天记录提到的15000元人工加班费与本案无关,系翟小明向和亿公司采购口罩要求工人加班加点发货所产生。 庭审中,和亿公司申请证人郭某到庭作证,郭某陈述,其在2020年4月系和亿公司的财务,向翟小明转款系根据和亿公司要求。 以上事实,有委托代付、微信信息、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翟小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定金50000元,并支付罚金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此款已由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翟小明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江苏和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刘璇
判决日期
2021-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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