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74陆金华与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181民初4874号
判决日期:2021-04-13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陆金华与被告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陆金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欠原告垫付的企业养老保险费26590.65元并承担利息(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一审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工资4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在丹阳市江阳汽车饰件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拖欠原告工资(15个月),欠缴原告企业养老保险费,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垫付了江阳公司应缴纳的企业养老保险费26590.65元,原告向江阳公司催要拖欠的工资和垫付的保险费多次未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陆金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莉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朝霞
判决日期
2021-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