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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869万元
法定代表人:左敏
联系方式:021-28922888
注册时间:1994-05-06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龙东大道1100号
简介:
生产药品(包括粉针剂(头孢菌素类)、片剂(含抗肿瘤药)、硬胶囊剂(含抗肿瘤药)、进口药品分包装(软胶囊剂、生物工程产品),详见药品生产许可证),销售自产产品;从事药物(含抗癌药物、心脑血管药及神经系统药物等化合物、活性成份药物)及相关领域的研发、转让或许可其拥有的技术或研究开发成果;受母公司、关联公司的委托,提供经营决策和管理服务、市场推广服务、员工培训和管理服务,财务管理咨询、医学信息咨询、产品技术研发服务及咨询,以及仓储、物流和采购管理咨询等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涉及专项规定、质检、安检管理等要求的,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后开展经营业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100号内从事自有房屋出租(限关联企业承租)。【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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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蕾与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5771号         判决日期:2019-12-28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方蕾与被告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方蕾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帅、被告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洋和张宗法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未能达成一致方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方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8872.32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12月入职,担任医药信息专员,双方签有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7年6月起,被告蓄意辞退原告,先是编造理由,给原告书面警告,自知理亏而撤回,后又对原告作合规审查,以违背实报实销原则、提供不正当凭证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争的相关用餐均真实存在,均是基于公司利益、符合公司规定的业务宴请,将宴请费用写成内部会餐是应上级领导要求而作,且系被告处普遍情况,宴请费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均得到被告确认,报销申请也得到批准,让原告承担因促进业务增长而产生的不利后果也显失公平。故上述解除违法,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罗氏制药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虚构与团队内部人员的用餐等,提供发票作虚假报销。即使按其解释,系与医务人员用餐,也超过被告处规定的限额;将超过限额的部分虚构名义报销,也违反实报实销原则,据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故请求驳回原告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9年12月7日至被告处工作,签有自2014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BU2部门担任济南区域的医药信息专员。 2017年6月20日,被告以原告存在六节违规行为为由,予原告书面警告处分。后经原告交涉,被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其中两节行为依据不足、其余行为属实为由,决定撤回上述书面警告、同时予口头警告。 2017年3月,原告申请报销2017年2月20日与下属刘甲的用餐费用164元。2017年3月,原告申请报销2017年2月28日团队内部业务会餐费用894元、2017年3月3日团队内部业务会餐费用471元、2017年3月13日团队内部业务会餐费用466元、2017年3月27日团队内部业务会餐费用428元。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查实刘甲未参加上述2月20日用餐,原告解释称写错,实际系与BUO2的刘乙用餐;被告查实不存在上述后四次业务会餐,原告解释称实际均系与不同医院的医生用餐,直线经理古某多次引导若3600元与医生用餐费用限额不够,可团队内部用餐等名义报销。 2017年9月15日,原告因抑郁发作就医,并申请人休病假。2017年9月27日,被告通知原告,以“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期间存在违反公司实报实销原则,提供不正当发票、收据或其他报销凭证向公司报销的行为”为由,决定于2017年9月30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18年9月26日,本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案仲裁申请,原告提出与本案相同之请求。未获仲裁支持后,原告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原告申报的2017年2月、3月与医务人员用餐费用均已超过3600元。被告处员工手册第8.2.4条规定,对公司有欺骗等不诚实行为,如严重违背公司财务制度中实报实销原则,销售人员虚报销量、提供不正当发票、收据或其他报销凭证向公司报销等,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个人费用报销政策规定,直线经理与DOA审批权限经理应负责确认所有费用报销均真实发生,有合理业务目的,并确保员工提交了所需提交的所有支持性文件。地区销售经理及以下员工等,每月与医疗专业人员交往产生的费用报销上限3600元。 上述事实,由劳动合同、书面警告函及电子邮件、系统截屏、发票、访谈纪要及电子邮件、费用报告、解除通知书、工会意见、公证书、员工手册、个人费用报销政策、仲裁裁决书,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方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孟高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顾培菲
判决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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