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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孙强
联系方式:0456-6765616
注册时间:2008-03-10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文化街148号 复制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办理汇兑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办理个人存款证明服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办理基金代销业务;办理国内外结算;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开办公司业务、政府债券业务。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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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行与田径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黑1102民初465号         判决日期:2021-03-30         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黑河分行)与被告田径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黑河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宝武、赵晓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邮储银行黑河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田径偿还信用卡本金45355.86元、利息5018.45元、费用11436.98元,共计61811.29元,利息及费用给付至欠款本息全部结清为止(以系统数据为准);2.请求法院判决田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24日田径在邮储银行黑河分行申请到信用卡金卡,2018年1月19日开始使用,额度为人民币30000元。2021年2月18日卡内欠款36803.59元。按照信用卡合同约定,客户最晚应在2020年7月5日前还清欠款,但田径没有按约还款,故邮储银行黑河分行诉至法院。 田径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田径于2018年2月16日向邮储银行黑河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信用卡卡号为62×××28。该卡领用合约约定,如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0.035%-0.5%(参考年利率约12.775%至18.25%),按月计收复利。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约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须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截止2021年2月18日田径尚欠邮储银行黑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355.86元、利息5018.45元、费用11436.98元(费用中包含罚息及违约金)
判决结果
被告田径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市分行卡号为62×××28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5355.86元、利息5018.45元、费用11436.98元(利息及费用截至2021年2月18日),共计61811.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并给付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透支本息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费用(给付数额以原告银行系统内被告实际还款日应给付的金额为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2.64元,由被告田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家双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吉莹
判决日期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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