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凤强与呼伦贝尔市友源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内07民抗11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诉人徐凤强因与被申诉人呼伦贝尔市友源环保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溪明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包彦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19)内072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向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检察院申诉。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以呼检民监〔2020〕2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孙梅
审判员刘春晓
审判员朱博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孟雨薇
书记员珊丹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