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苏0115民初17507之三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大秦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19)苏0115民初17507号民事裁定,保全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中核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0元的财产。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中核动力设备南京有限公司的查封(或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何才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星驰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