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震威与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1181民初1536号
判决日期:2021-03-25
法院: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震威与被告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震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之恒,被告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薛震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8月份至9月份的工资5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双倍经济补偿金7500元;3、依法驳回丹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4号仲裁裁决书中第二条的裁定。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原告在被告处从事建筑工程造价预算工作,月薪2500元。2020年8月份,被告以各种理由调换原告的工作岗位,并将原告的社会保险停缴。2020年9月7日,被告以威胁的方式要求原告辞职,并接受辞退工资不予经济补偿,原告通过110报警的方式要求被告为原告恢复工作,被告不予认可。之后原告在家待业,被告却在2020年9月14日致函原告,以原告连续旷工三日为由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丹劳人仲案字(2020)第1134号仲裁裁决没有认定事实,第二项裁决系返还物品的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不应一并裁决。
被告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的2020年8月至9月的工资金额为2466元,原、被告双方在劳动仲裁的审理阶段双方已经确认并且没有异议,现在主张5000元是没有依据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在工作期间未经领导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满3日,已经严重违反了被告的规章制度,该情形属于原告方自行离职的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范围。被告方在劳动仲裁阶段要求返还加密锁等物品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一个争议,属于劳动仲裁的范围,因此,仲裁结果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震威工资2466元;
二、被告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薛震威经济补偿金2500元;
三、原告薛震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江苏正德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软件加密锁2个、门禁锁1张、油卡一张。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韦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何凌翔
判决日期
2021-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