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与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渝0192执214号
判决日期:2021-03-22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用11969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64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公积金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或财产线索;2、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缴存信息;3、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3月22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3月22日,被执行人成都成发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技术服务费用11969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1645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结果
本院(2021)渝0192执2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付佃强
审判员姚洪
审判员李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智渊
书记员刘国超
判决日期
2021-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