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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静
联系方式:0954-2688075
注册时间:2009-02-19
公司地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固胡路
简介:
从事电厂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和热力的生产和销售;从事发电设备的检修、运行及维护;与电力、热力生产有关的其他业务;污水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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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塬供热站、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宁0402民初10543号         判决日期:2021-03-20         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以下简称:六盘山热电厂)与被告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塬供热站(以下简称:北塬供热站)、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盘山热电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被告北塬供热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固亮、被告正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咏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六盘山热电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9-2020年度欠缴供热费1060568元,违约金40976.80元,共计110154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北塬供热站系被告正祥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就2019-2020年度被告北塬供热站范围内的用热单位供热事宜,原告与被告北塬供热站签订《供用热力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北塬供热站供热范围内的用热单位供热,供热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供热面积为397.42万平方米,供热价格按19元/吉焦计算收取,预计用热量为155万吉焦。合同第三条第3.2.1项约定被告北塬供热站在用热前5日将预估全部热费的30%(1000万元)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之后与原告按照每月度为周期进行结算,并于完成结算后的5日内向原告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本结算周期内的全部热费。待原告与被告北塬供热站确定终止供热前的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届满并完成结算时,以被告北塬供热站预付的热费冲抵该周期的热费,如预付热费有余额的,原告于结算后5日内向被告北塬供热站退还余额;如预付热费不足的,由被告北塬供热站于结算后5日内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补足差额。合同第三条第3.2.5.1项约定,被告北塬供热站应于2019年11月1日前向原告缴纳预付热费1000万元,此后每月25日双方共同抄表、核实当月供热量,次月5日前结清上月热费,并按照上月热费金额预交本月热费。第七条第7.2.1项约定,被告北塬供热公司逾期交纳供热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金额的3‰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交清供热费用和违约金的,原告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北塬供热站供热,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累计供热量共计1493322.132吉焦,产生总供热费共计28373120.08元。经双方结算,被告北塬供热站应于2019年12月5日前结清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热费3624629元;应于2020年1月5日前结清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热费5445995元;应于2020年2月5日前结清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6日热费6588669.41元;应于2020年3月5日前结清2020年1月26曰至2020年2月25日热费5743432.86元;应于2020年4月5日前结清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热费4320767.96元;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结清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15日热费2649625.85元。截至2020年4月30日,被告北塬供热站应向原告支付热费共计28373120.08元。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北塬供热站向原告支付热费共计27312552.08万元,现欠缴热费共计1060598元。因被告北塬供热站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热费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北塬供热站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考虑原被告系长期合作关系及往期欠款人民法院裁判,原告暂按欠付热费每日万分之二点一为标准计算违约金,暂从2020年5月1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日,违约金最终金额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欠缴热费产生违约金共计40976.80元。因被告北塬供热站系被告正祥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故二被告应连带清偿原告供热费1060568元,违约金40976.80元,两项共计1101544.80元。现原告起诉。 被告北塬供热站辩称,1、原告第一项诉请不属实,北塬供热站2019年至2020年度的供热费用已全部交清;2、本案原告所诉的1060568元属(2019)宁04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违约金及案件受理费,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应驳回原告的诉请或裁定不予受理。 被告正祥公司辩称,与第一被告答辩意见一致。 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供用热力合同》(复印件)一份,二被告均无异议,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对证据2、3、4,即2019年11月-2020年4月热费结算通知书5份、热量核算确认表5份、2019年11月10日至2020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热费凭证1份,2018年l1月-2019年4月热费结算通知书5份、热量核算确认表5份、2018年10月23日至2019年11月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热费凭证1份,(2019)宁0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l9)宁04民终324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2019)宁04执l37号案件执行标的清单(复印件)一份的三性二被告均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对涉诉年度内的热费结算及缴纳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北塬供热站提供的证据1.增值税专用发票9张、石嘴山银行客户回单凭证14张(均为复印件);证据2.结案申请书2份、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1份、银行回款单及付款凭证14张、执行标的清单1张(均为复印件);证据3.2019-2020年度热量核算明细1页,2019-2020年热费支付凭证14页(均为复印件)。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北塬供热站之间对各年度内的热费结算及缴纳情况,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对于证据3即2019-2020年度热量核算明细虽系被告北塬供热站单方制作,但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北塬供热站对涉诉年度内总的热费结算情况,与原告及被告北塬供热站提供的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正祥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北塬供热站系长期供用热力合作关系。双方对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供热事宜于2020年3月11日补签了《供用热力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北塬供热站供热范围内的用热单位供热,供热期限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供热面积为397.42万平方米,供热价格按19元/吉焦计算收取,预计用热量为155万吉焦。合同第三条第3.2.1项约定被告北塬供热站在用热前5日将预估全部热费的30%(1000万元)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原告,之后与原告按照每月度为周期进行结算,并于完成结算后的5日内向原告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一次性支付本结算周期内的全部热费。待原告与被告北塬供热站确定终止供热前的最后一个结算周期届满并完成结算时,以被告北塬供热站预付的热费冲抵该周期的热费,如预付热费有余额的,原告于结算后5日内向被告北塬供热站退还余额;如预付热费不足的,由被告北塬供热站于结算后5日内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向原告支付补足差额。合同第三条第3.2.5.1项约定,被告北塬供热站应于2019年11月1日前向原告缴纳预付热费1000万元,此后每月25日双方共同抄表、核实当月供热量,次月5日前结清上月热费,并按照上月热费金额预交本月热费。第七条第7.2.1项约定,被告北塬供热公司逾期交纳供热费用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逾期金额的3‰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交清供热费用和违约金的,原告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北塬供热站供热,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累计供热量共计1493322.132吉焦,产生总供热费共计28373120.08元。经双方核算,被告北塬供热站应于2019年12月5日前结清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5日热费3624629元;应于2020年1月5日前结清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热费5445995元;应于2020年2月5日前结清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6日热费6588669.41元;应于2020年3月5日前结清2020年1月26曰至2020年2月25日热费5743432.86元;应于2020年4月5日前结清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热费4320767.96元;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结清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15日热费2649625.85元。截至2020年4月20日,被告北塬供热站应向原告支付热费共计28373120.08元。自2019年11月1日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北塬供热站已向原告累计支付热费28360629.64元,尚欠12490.44元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对于被告北塬供热站、正祥公司所欠付的2019年2月25日前的热费,已经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原告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供热费用16821921元,违约金858368.2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7979元,执行费84222元,合计17882490.21元,法院执行2293778元,被执行人自愿履行15504490.21元。2019年12月31日,该院作出了结案通知,证明(2019)宁0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但被告并未在结案前履行上述款项,直到2019年10月24日前被告北塬供热站结清了2019年2月25日至4月15日之间的热费后,剩余热费全部折抵(2019)宁04执字137号案件中尚未履行的15504490.21元后,尚欠1048077.56元未付。在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供热期内,被告北塬供热站按合同约定于2019年11月10向原告交纳热费500万元,原告于当日就将上年度内欠费1048077.56元(包括违约金858368.21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7979元)予以下账,剩余3951922.44元收为该合同年度内的热费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塬供热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支付2019-2020年度所欠热费12490.44元、违约金40976.80元及以12490.4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自2020年11月1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由被告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714元,减半收取计7357元,由原告中铝宁夏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六盘山热电厂负担7000元,被告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北塬供热站、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魏涛 二○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余红
判决日期
2021-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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