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运城市东盛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宝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802执1285号
判决日期:2021-03-16
法院: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运城市东盛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宝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02民初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运城市东盛水泥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景冬英、解小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山西杰兴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杜宝河名下的动产、不动产、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权益,所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的财产以人民币元为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对无法分割的不动产以及其他无法直接体现资产价值的财产可全部查封、冻结。
如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冻结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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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审判员鱼晓辉二0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吕飞晖
书记员张栋琦
判决日期
2021-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