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与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27民初721号
判决日期:2021-03-02
法院: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与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70407元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或等值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贵州金珲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40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761元,由申请人凤冈县兴强轻质砖厂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罗时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龙霞
书记员龚杰
判决日期
2021-0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