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某与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宁0402执4096号
判决日期:2021-02-26
法院: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毛某与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固原市原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原劳人仲字(2020)第25号仲裁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毛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伤残就业补助金54000.00元,上述标的未能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毛某同意等待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在泾源县人民法院的申请的执行案件,执行案款到位后立即向其偿还伤残就业补助金54000.00元。申请执行人毛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本案执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终结(2020)宁0402执409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固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按和解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哈永祥
审判员王艳秀
审判员赵宏峰
二O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超
判决日期
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