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013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18800685090
注册时间:2005-11-30
公司地址:淮安市淮安区季桥镇同心路西首
简介:
市政公用工程(壹级)、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道路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航道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土石方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环保工程、桥梁工程、预应力工程、电梯安装工程、管道工程、市政养护及维修工程施工;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销售;房屋及设备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展开
贵阳市白云区成功建筑物资租赁站与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王招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113民初624号         判决日期:2021-02-25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成功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成功租赁站”)与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航公司”、王招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功租赁站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建航公司、王招全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成功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王招全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成功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租金及器材赔偿费8128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王招全于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成功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违约金16256元;三、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王招全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3月13日,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县禾丰乡杨方寨街道整治项目部因施工需要与原告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出租建筑器材给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并对租金计算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赔偿费、维修费、运费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向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租赁物。因被告王招全系2019年1月18日与被告王招全对租金、器材赔偿费等进行了结算,明确在截止至2019年1月18日止共计产生租金、器材赔偿费共计81280元,但在结算后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依约履行其义务,未支付租金等费用。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认为,被告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并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由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支付租金及器材赔偿费、违约金的责任。并且,王招全作为租赁材料的共同使用人,应当对支付租金及器材赔偿费、违约金等相关费用与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另,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妥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甲方即为贵阳市白云区成功建筑物资租赁站,其所在地即贵阳市白云区,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具状起诉,恳请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建航公司:1、我公司未承建涉案“开阳县禾丰杨方寨街道综合整治项目”,未设立涉案工程项目部,不存在所谓的工程项目部章,不存在与原告签订、履行《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书》的任何事实;2、因我公司和原告之间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如原告提供的相关租赁合同等证据中存在有我公司的印章或者项目章,则该章应为相关人员为谋取不法利息伪造所至,该行为不能代表我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有行为人依法承担实际法律责任;3、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施工人系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同一工程项目,在2020年4月8日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2020)黔0121民初741号案件中,被告王招全提交的《劳务承包合同》也证明了案涉工程的实际承包施工人为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4、涉案“开阳县禾丰杨方寨借到综合整治项目”和案外工程“开阳禾丰明德广场项目”,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贵阳市开阳县人民法院等已经受理了多起诉讼案件,在该系列案件中,我公司均被相关不法人员为勾兑为所谓工程发包人,因我公司远在江苏,疲于应诉,先后给我公司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这些案件总体特征存在着相关责任人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行为,故请求贵院将本案以及今后类似涉嫌私刻伪造我公司印章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侦查。 被告王招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后邮寄其自己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说明王招全自己案涉项目的一名管理人员。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3月13日,原告成功租赁站为甲方,“建航公司”为乙方,王招全作为乙方的负责人,双方签订《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书》一份,该合同约定由原告出租建筑器材(钢管、扣件)给被告使用,建筑器材用于案涉工程“开阳县禾丰乡杨方寨街道综合整治项目”,双方对租金计算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赔偿费、维修费、运费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违约金约定为“每逾期一天,按应付租金的3%加收违约金至付清租金之日止”,合同约定乙方指定签字人为王招全或易学华,原告在在甲方处签章,被告王招全在乙方负责人处签字,乙方处加盖“江苏建航工程有限公司开阳县禾丰乡杨方寨街道综合整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专用章”。被告建航公司辩称,其并未参与承建案涉工程“开阳县禾丰乡杨方寨街道综合整治项目”,公司并未在案涉合同上的印章,并未与原告有租赁合同关系,并提交中标结果公示一份,证明案涉工程的总承包中标单位系四川长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建筑器材,原告与被告王招全对租金及器材赔偿费进行结算,明确截止至2019年1月18日止,共计产生租金及器材赔偿费81280元,王招全在结算单、往来明细上签字。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后,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 上述事实,有原告到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建筑器材租赁合同书》、发货单、收货单、结算单、中标公示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被告王招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成功建筑物资租赁站支付租金及器材赔偿费81280元及违约金16256元; 二、驳回原告贵阳市白云区成功建筑物资租赁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9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招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杨前凤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崔丹炜 书记员潘曌
判决日期
2021-02-25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