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维省、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湘1281民初470号
判决日期:2021-06-10
法院: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曾维省与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易昕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维省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00元,并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xxxxx的小型轿车以及案外人杨迟英所有的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的房产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奉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
二、将申请人曾维省车牌号为湘xxxxx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三、将案外人杨迟英位于怀化市鹤城区的房产予以查封。
以上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杨斌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刘希
书记员邱成
判决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