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京民申2435号
判决日期:2021-06-10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房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北嘉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嘉润公司)及一审第三人梁建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房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裁判结果错误。北京房建公司与河北嘉润公司签订协议,对于变更部分明确约定为增加25元/㎡。梁建生作为当时北京房建公司十九分公司的负责人,在《河北嘉润公司施工的4#、5#、11#楼结账单》(以下简称《结账单》)中也仅同意付款170万,并在《结账单》中明确写明。此后,梁建生两次签字均未同意再次付款,而是因为对洽商变更部分有争议,双方应进一步根据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对账,最终解决此事。一、二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不予审查核实,二审法院在案件基本事实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形下,仍然独任、书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是完全错误的。综上,北京房建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河北嘉润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理合法。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不同意北京房建公司的再审请求。
梁建生提交意见称,(一)一、二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本案应当追加北京房建公司十九分公司为被告。(二)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梁建生坚持认为《结账单》中的款项数额计算错误,要求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对账后解决此事。同意北京房建公司的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房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继红
审判员苏伟
审判员王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史明鹭
书记员张璇
判决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