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干道金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薛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民终8177号
判决日期:2021-06-10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成都干道金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基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0)川0121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干道金翔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白福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夏玉荣
判决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