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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1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祥华
联系方式:0512-66729737
注册时间:1999-09-27
公司地址:苏州高新区通安镇华金路278号
简介: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养护,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与修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水利、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与养护,室内外装饰装潢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特种工程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园林景观及城市照明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石雕、石料加工;道路保洁、物业管理及环卫设施制作、维修;旅游资源开发及经营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除外);自产自销苗木、花卉、食用农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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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尹燕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505民初1975、2024号         判决日期:2021-06-10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园林公司)与被告尹燕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海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尹燕娟与被告新城园林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海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对上述二案并案审理,新城园林公司与尹燕娟互为原、被告参与诉讼。2020年10月14日、12月11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城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霞,尹燕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新城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新城园林公司与尹燕娟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决新城园林公司无需支付尹燕娟未足额支付的工资2966元;3.依法判决新城园林公司无需支付尹燕娟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尹燕娟承担。事实和理由:新城园林公司与尹燕娟劳动争议一案,经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20)第187号仲裁裁决。新城园林公司认为仲裁裁决存在错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第一,新城园林公司与尹燕娟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本案中,尹燕娟没有证据证明其受新城园林公司安排从事相关有报酬的劳动或者接受新城园林公司的管理,其没有提交任何在新城园林公司从事工作或具体工作内容的证据,其自称在公司主要营销对接文旅项目,而新城园林公司主营业务并不涵盖文旅项目,由此可以认定尹燕娟并非直接受雇于新城园林公司,与新城园林公司之间不存在身份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部(201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确定劳动关系的情形,故不能认定新城园林公司与尹燕娟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第二,新城园林公司不应支付尹燕娟未足额支付的工资。首先,新城园林公司与尹燕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尹燕娟无权向新城园林公司主张工资;其次,仲裁裁决认定尹燕娟每月工资为7000元,按照银行流水,可见其每月均已足额收到,没有拖欠过,故不存在未足额支付的情况。第三,新城园林公司不应当支付尹燕娟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首先,由于新城园林公司与尹燕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新城园林公司没有义务支付尹燕娟2019年7月至2009年11月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其次,尹燕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工作期间,仲裁裁决书认定劳动期间为2019年7月至11月缺乏依据,相关金额亦计算错误。综上,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确有错误,新城园林公司对此不服,故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尹燕娟辩称:第一,新城园林公司与尹燕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新城园林公司与尹燕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三,新城园林公司未足额发放尹燕娟工资30966元;第四,新城园林公司应当向尹燕娟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5000元。综上,新城园林公司的诉讼请求与事实完全不符,请求法院驳回。 尹燕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新城园林公司向尹燕娟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30966元;2.判令新城园林公司向尹燕娟支付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计45000元(按15000元/月计算,共3个月);3.判令新城园林公司向尹燕娟支付维权损失15000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尹燕娟自2019年7月中旬起入职新城园林公司,任职商务经理,主要为公司开拓和对接市政工程、园林绿化项目等。入职时,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15000元/月,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尹燕娟曾问过相关人员为什么没有合同,答复是按照公司惯例,要试用期满三个月后才签订正式合同。入职后,尹燕娟首次到账工资为5000元(未交社保),遂询问财务缘由,财务声称按公司领导意思,试用期间暂时按7000元/月到账工资,其余数额等到年底一次性付清。尹燕娟于2019年8月12日通过微信向公司总经理陈洁核实,陈洁回复试用期15000元,每个月发10000元,预留的年底发。因已有资源导入,并有项目在洽谈,尹燕娟一直坚持工作满三个月。但试用期满后,新城园林公司仍然没有主动与尹燕娟补签合同,问及合同事宜时,新城园林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推脱,反倒是将尹燕娟的工资降到10000元/月。尹燕娟不答应这个条件,新城园林公司就不签劳动合同。尹燕娟无法接受,只好被动离职,新城园林公司却一直拖欠剩余工资不发。至2019年12月止,新城园林公司共计支付尹燕娟工资29034元,仍然拖欠30966元。2020年1月14日,尹燕娟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新城园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新城园林公司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30966元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5000元。2020年4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虎劳仲案字(2020)第187号仲裁裁决,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但尹燕娟对于仲裁裁决认定的工资标准不能认可,特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新城园林公司辩称:其公司从未与尹燕娟建立劳动关系,尹燕娟要求其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或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尹燕娟提供的证据即银行流水,其每月收入为7000元,已经足额发放,尹燕娟要求支付工资差额也没有事实依据;尹燕娟的第三项、第四项诉请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尹燕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新城园林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养护,园林古建筑工程施工与修缮,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水利、土石方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与养护等。2019年7月15日,尹燕娟至新城园林公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新城园林公司也未为尹燕娟缴纳社会保险费。新城园林公司于每月10日前后发放上月工资。2019年8月12日,新城园林公司财务人员徐兰通过个人账户向尹燕娟转账支付5000元。同日,尹燕娟通过微信向公司副董事长陈洁发送信息如下:陈总:我需要跟你确认一个事情,就是我的薪资,我记得我当初跟你谈薪资的时候我的试用期薪资是15000是吗?当时在我的理解就是15000包含我在苏州和无锡边缘城市的跑车补这些都在里面了,但是今天财务徐兰告诉我他收到的通知是我的试用期工资是1万,所以我想确认一下是我理解错了,还是这个薪资发放也是跟传统的市政工程企业预留30%年底再统一发放呢?陈洁回复:试用期15000,每个月发10000,预留的年底发。尹燕娟回复:好的,我知道了。后,2019年9月12日、10月10日、11月12日,徐兰三次通过个人账户向尹燕娟转账,金额均为7000元。同年11月14日尹燕娟自新城园林公司离职,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2019年12月10日,徐兰通过个人账户向尹燕娟转账支付3034元。同年12月27日,尹燕娟通过微信向陈洁发送信息如下:陈总:我的试用期工资一开始谈的是15000,后来你觉得资源不行降到1万,发到我手上7000,其他30%你说年底发给我。现在我干了四个月,徐会计告诉我我的试用期工资只有7000了,因为这是公司规定,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情况,因为我的工资徐会计也不参与跟我谈,你们也没给签试用期合同,都是跟你直接谈的,所以我希望你们之间沟通好,给我一个答复。陈洁回复:你可能有点误解,你来了以后,因为我们认为表现和试用时说的有出入,另外关于你的打卡都没有正常过,也和你说过多次,营销人员不用到公司每天来报到,但是到哪里去,应该在那里打卡,而且需要工作日志和汇报工作。我和你谈的是一万元转正工资,试用期发七千,那天谈降薪,特地叫徐会计一起参加的,因为她是负责发工资的。这个薪资是多方考虑,你也确认的。尹燕娟回复:我没有误解,新城是一个这么大的企业,如果你给我7000的工资我肯定不会再干,现在觉得我资源达不到你们要求我也配合你离职了,现在找借口卡着我30%的工资不给我,我理解不了。陈洁回复:没有找到任何借口,我们试用期所有的工资都是发清的,公司一贯的惯例。你不愿意干当天就应该提出,因为当天说的很清楚,是1万的转正工资,你接受了。另外,不是“你配合离职了”,是你没有通过试用期。另外你自己说的,原话,我不跟你说,你也不想在公司这样发展下去了。我相信以你的能力和资源,可以有更好的发展…尹燕娟回复:别的话我不说了,试用期你给我降到一万,其他30%年底给,关于公司的规定我不清楚,我收到你给我的回馈是这样。如果你要找一堆理由不愿意给30%,再说。新城是大企业,也是一家有诚信的企业,我希望你尊重每一个求职者… 2020年1月14日,尹燕娟作为申请人向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新城园林公司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3096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5000元。2020年4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苏虎劳仲案字【2020】第18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未足额支付的工资2966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自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1000元。尹燕娟与新城园林公司均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故诉至本院。 另查明,尹燕娟为证明其与新城园林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提供如下证据:与公司其他员工的合影数张,内含新城园林公司横幅;与案外人吕伟的聊天记录一份,在聊天记录中,吕伟称其曾在新城园林公司担任一年法务,上述合影均系其提供给尹燕娟;吕伟的书面证言一份,在书面证言中,吕伟称其于2019年7月下旬入职新城园林公司工程部,尹燕娟在公司商务部任职,二人曾为同事关系;与公司董事长的聊天记录,反映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工作的相关情况,在聊天记录中,新城园林公司的董事长多次提及“我们公司”。 庭审中,尹燕娟称其在猎头网上投简历,新城园林公司的董事长亲自给其打电话、面试,因为新城园林公司的董事长与其以前公司的董事长系朋友关系,所以面试一次就被录用;其在新城园林公司任职商务部经理,工作内容主要为公司拓展EPC市政工程项目,大部分时间在全国跑项目,在公司期间,其工作地点为位于苏州市虎××区××号的新城园林公司办公室,作息时间为8:30至17:30;其薪资是与公司副董事长陈洁谈的,入职前双方谈的是试用期三个月期间15000元/月,但在第一次工资发放后,陈洁提出将其工资降为10000元/月,其虽不愿意,但也只能同意,因为其资源项目已经在洽谈了;其入职前几天在办理入职手续,没有打卡记录,公司记录的工作时间不足15天,故发放工资5000元。新城园林公司称其公司与尹燕娟不存在劳动关系,尹燕娟系受陈洁个人雇佣,陈洁确实在苏州市虎××区××号办公,徐兰系受陈洁委托向尹燕娟发放劳务费;尹燕娟第一个月劳务费系按照10000元/月的标准发放了半个月,后陈洁与尹燕娟协商将劳务费降到7000元/月。 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凭证、账户交易历史、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工作移交清单、仲裁庭审笔录、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判决结果
一、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尹燕娟之间自2019年7月15日至2019年11月1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燕娟未足额支付的工资13133元。 三、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尹燕娟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000元。 四、驳回尹燕娟其他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尹燕娟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新区商业街支行,账号:54×××24。 两案案件受理费合计10元,由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合议庭
审判员朱海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何胜男
判决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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