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和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朱国红、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桂13民终554号
判决日期:2021-06-10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朱国红因与被上诉人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兴家、柳州市和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2020)桂13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朱国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黄启锋
审判员张克伟
审判员宋曾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震
书记员覃春华
判决日期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