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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学忠
联系方式:0771-2386769
注册时间:2010-12-30
公司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5号南宁绿地中心2号楼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担保;代收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办理即期结售汇(含对公、对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外汇担保;代理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工程保险、抵押贷款住房综合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基金销售业务;个人黄金代理业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通知和总行授权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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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王金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桂0103执241号         判决日期:2021-06-10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王金琦、赵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结果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金琦、赵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056254.87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李颖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红芳
判决日期
2021-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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