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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4242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华俊
联系方式:020-83322348
注册时间:1990-08-27
公司地址:越秀区西湖路12号
简介:
电子产品批发;润滑油批发;通讯终端设备批发;机器人销售;3D扫描及打印设备的销售;不间断供电电源销售;纸张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通用机械设备销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钟表维修服务;技术进出口;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日用电器修理;装卸搬运;其他仓储业(不含原油、成品油仓储、燃气仓储、危险品仓储);广告业;洗衣服务;场地租赁(不含仓储);摄影服务;照片扩印及处理服务;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验光配镜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物业管理;停车场经营;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百货零售(食品零售除外);服装零售;黄金制品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木制、塑料、皮革日用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计算机零售;计算机零配件零售;电子产品零售;钟表零售;箱、包零售;工艺美术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自行车零售;小饰物、小礼品零售;日用杂品综合零售;宝石饰品零售;服装辅料零售;家用视听设备零售;干果、坚果零售;通信设备零售;办公设备耗材零售;收藏品零售(国家专营专控的除外);照相器材零售;清扫、清洗日用品零售;陶瓷、玻璃器皿零售;海味干货零售;打字机、复印机、文字处理机零售;日用家电设备零售;眼镜零售;头饰零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零售;玩具零售;文具用品零售;日用灯具零售;钻石首饰零售;水晶饰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玉石饰品零售;厨房用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婴儿用品零售;卫生洁具零售;五金零售;鞋零售;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邮政代办业务;包装服务;食品添加剂零售;通用机械设备零售;机械设备租赁;矿山机械设备技术服务;机械设备专业清洗服务;机电设备安装服务;起重设备安装服务;专用设备安装(电梯、锅炉除外);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舞台灯光、音响设备安装服务;办公设备租赁服务;其他办公设备维修;汽车零售;润滑油零售;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为医疗器械、设备、医疗卫生材料及用品提供专业清洗、消毒和灭菌;烟草制品批发;酒类批发;米、面制品及食用油批发;烟草制品零售;酒类零售;乳制品批发;药品零售;复印服务;预包装食品零售;预包装食品批发;散装食品批发;乳制品零售;内贸普通货物运输;散装食品零售;道路货物运输;非酒精饮料及茶叶零售;粮油零售;肉制品零售;便利店经营和便利店连锁经营;超级市场零售(食品零售除外);豆制品零售;糕点、面包零售;熟食零售;小吃服务;酒店住宿服务(旅业);中餐服务;儿童室内游艺厅(室);理发服务;美容服务;货运站服务;西餐服务;图书、报刊零售;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零售;烘焙食品制造(现场制售);保健食品零售(具体经营项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为准);调味品零售;日式餐、料理服务;快餐服务;冷热饮品制售;餐饮配送服务;中药饮片零售;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跨地区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种类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载明内容为准);废旧机械设备治理;提供医疗器械贮存配送服务; 医用电子仪器设备的生产(具体生产范围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为准); 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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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4民初28874号         判决日期:2019-11-0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浩诉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浩诉称,原告在家中试衣时,发现前身两条线严重偏离中间谓之,且中间位置鼓包明显,属不合格商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退款1797元并支付车马费300元。 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诉争产品系合法生产、质量合格;我方作为销售者,已履行进货查验的合理注意义务;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李浩在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中怡分公司购得价值1273元的衣服;次日李浩到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中怡分公司进行退换货,李浩补差价524元后最终购得两件衣服,其中一件为粉色,另一件为浅蓝色。2019年6月7日李浩再次到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中怡分公司退换货,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中怡分公司未予以办理。 原告还提交了下列证据:1、5月21日、22日账单,证明向被告付款成功的情况。2、吊牌,证明涉案商品的情况。3、涉案衣服,证明衣服情况。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不能证明涉案衣服存在问题;证据2真实性确认,可以证明原告已穿过涉案衣服;证据1-3不能证明涉案衣服存在问题。 被告提交了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诉争商品系合法生产、质量合格,而被告已履行进货查验的合理注意义务。原告的质证意见是三性确认,但报告只能证明布料是否合格,而不能证明被告的衣服做工是否正规、是否符合品牌标准。 诉讼中原告认为:涉案两件衣服的两侧中间线均在两边而没有在中间的位置,所以存在问题。被告则认为:服装行业并无两边中间线的概念,衣服上面的线条属于服装设计剪裁,涉案衣服实际并无任何问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浩的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亮 人民陪审员蒋艳琴 人民陪审员刘权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淑言
判决日期
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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