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104民初28874号
判决日期:2019-11-06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浩诉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浩诉称,原告在家中试衣时,发现前身两条线严重偏离中间谓之,且中间位置鼓包明显,属不合格商品,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货退款1797元并支付车马费300元。
被告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辩称,诉争产品系合法生产、质量合格;我方作为销售者,已履行进货查验的合理注意义务;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1日李浩在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中怡分公司购得价值1273元的衣服;次日李浩到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中怡分公司进行退换货,李浩补差价524元后最终购得两件衣服,其中一件为粉色,另一件为浅蓝色。2019年6月7日李浩再次到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中怡分公司退换货,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天河中怡分公司未予以办理。
原告还提交了下列证据:1、5月21日、22日账单,证明向被告付款成功的情况。2、吊牌,证明涉案商品的情况。3、涉案衣服,证明衣服情况。被告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但不能证明涉案衣服存在问题;证据2真实性确认,可以证明原告已穿过涉案衣服;证据1-3不能证明涉案衣服存在问题。
被告提交了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诉争商品系合法生产、质量合格,而被告已履行进货查验的合理注意义务。原告的质证意见是三性确认,但报告只能证明布料是否合格,而不能证明被告的衣服做工是否正规、是否符合品牌标准。
诉讼中原告认为:涉案两件衣服的两侧中间线均在两边而没有在中间的位置,所以存在问题。被告则认为:服装行业并无两边中间线的概念,衣服上面的线条属于服装设计剪裁,涉案衣服实际并无任何问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浩的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长陈亮
人民陪审员蒋艳琴
人民陪审员刘权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淑言
判决日期
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