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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7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庄静
联系方式:0516-85325265
注册时间:1992-12-16
公司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山路55号
简介: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输送机械、矿用运输及辅助运输设备、矿山采掘支护设备、矿用防爆电器、水泥机械、工程机械、液压件、风力发电设备、泵、铸件的制造、销售及维修;钢结构制造与安装;金属材料销售及仓储;机电设备安装;行车电梯、提升运输设备安装及维修;金属表面处理;自有房屋、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和限定企业进出口的产品和技术除外);锅炉维修(非受压部件)【许可经营的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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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与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苏0311民初4025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被告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申请追加太原市圣唐亿达商贸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权,被告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山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太原市圣唐亿达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68600元及迟延付款期间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2.由被告支付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07年7月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管磨机一台,价值137.2万元。合同同时约定预留质保金5%,一年质保期后一周内或提货后18个月后一周内付清。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货物,但被告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多年来,原告一直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也承认存在这一笔欠款,但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辩称,1.被告不欠原告货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68600元是质量保证金。2007年,太原市圣唐亿达商贸有限公司通过被告向原告购买涉案球磨机。在质保期间,该机筒体焊缝先后出现多次开裂现象,裂缝长达筒体周长的三分之一。原告派人先后多次焊接处理,筒体仍存在开裂和严重变形等问题至今无法解决。因原告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至今不能解决,给用户即太原市圣唐亿达商贸有限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太原市圣唐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拒绝支付被告公司的质量保证金83000元及安装费53000元,故,原告不能再向被告主张涉案质量保证金。2.被告从2007年至今长达13年的时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 第三人太原市圣唐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庭前向法庭提供书面意见称:2007年7月20日,我公司与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定购了一台φ2.6*13.5m球磨机,在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厂家)提货,现就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及运行情况进行说明:1.在购买合同与安装调试协议中,已经明确供方提供设备总图、附基础及衬板、隔仓板图。派人现场安装、调试,确保该设备正常运转后,交付我方使用,且质保期一年;2.2007年11月中旬,孔庆山带相关人员开始安装,2008年4月30日试运行;3.2008年8月13日,我公司工作人员发现磨机南端焊口裂缝1次(裂缝长度约筒体周长的三分之一)。我们与研究所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后,徐州磨机厂家陈晓纲厂长带队来人做了焊接处理(只在外部焊接,内部没有焊接)。然而磨机震动、电机流瓦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我们又与徐州磨机厂家联系,尽管厂家派王工来进行了实地考察,却没有做任何实际问题处理工作。迫于无奈,我公司只好请其他相关厂家的技术人员进行解决;4.2009年9月底发现筒体南端有漏灰现象,具体情况附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已经发给了厂家;5.2009年10月31日,徐州磨机厂家来人对磨机南端裂缝处理(也只是对裂缝处的筒体外部进行了焊接,内部没有处理)。据磨机厂家技术人员顾维龙介绍,磨机裂缝长度2.4m,由于裂缝太长,采取了打截止孔、多重多道、分段焊接的办法,同时辅助锤击法以消除因受热变形产生的应力。由于筒体裂缝焊后,裂缝变形,大齿轮失圆。磨机运转了一段时间后震动依然十分严重,无法正常运转。我公司又与孔庆山和研究所多次联系,2009年10月29日,徐州磨机厂家又派王泽喜师傅来对磨机进行调试,调试后震动仍然很大,只好停产待查;6.2010年2月23日,我公司请了卫工(前大同水泥厂的高级工程师),来我公司对磨机进行了彻底检测和诊断,将发现的问题和需要处理的建议给孔庆山发过去,以便帮助我公司对磨机进行彻底处理;7.由于该磨机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大小故障不断,导致我公司的生产一直处于不正常状态,不但影响了产品质量、减少产品产量,而且还使我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抢修、维修费用,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鉴于上述情况,按照我公司与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第二条规定扣除质保金83000元;我单位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已经远远超过53000元,同时扣除安装调试费53000元,合计136000元,作为因生产厂家严重的产品质量问题给我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23日,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又名徐州华东机械厂)与被告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xxxx3,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管磨机一台,价格为137.2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原告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为设备运行起质保期壹年或自提货之日起十八个月,先到为准;合同第十条约定,按JC334.1-2006标准及原告图纸验收,一周内提出异议。如有质量问题,原告48小时到达现场处理,免费维修,保证正常运转;合同第十二条约定,预付30%货款,提货前一个月再付30%,提货时再付35%,留5%质保金,质保期一年,无问题一周内付清或自提货之日起满十八个月,一周内付清,先到为准。原、被告双方在合同底部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庭审中,原、被告一直认可除涉案的68600元质保金未支付外,其他款项被告已经支付完毕。 另查明,2007年7月20日,被告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与第三人太原市圣唐亿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为Sxxx7,该合同约定第三人向被告购买节能型(轴承)高细(管)球磨机一台,加工厂家为徐州华东机械厂,价格为166万元;该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第三人预付货款35%,30日后再付30%,余款提货前付30%,留5%质保金。在合同下方,被告和第三人分别加盖了公司印章。 第三人太原市圣唐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在向被告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支付95%的货款后,从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内将涉案的球磨机提走。2007年11月中旬,被告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孔庆山带领相关人员在第三人处安装涉案球磨机,2008年4月30日涉案球磨机开始运行。2008年8月13日,第三人发现涉案球磨机南端焊口裂缝一次,裂缝长度约占筒体周长的三分之一。第三人与被告联系后,原告公司的陈晓纲带队去第三人处进行维修。因磨机振动、电机流瓦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之后被告公司派王姓技术人员到第三人处实地考察,但没有进行实际处理。第三人之后自行请其他相关厂家的工作人员来维修解决问题。2009年9月至2010年2月,第三人发现涉案球磨机先后出现漏灰、磨机南端裂缝等问题,原告也先后派人去维修。第三人因涉案球磨机多次出现故障,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且其自行投入了部分抢修、维修费用等原因,第三人扣留了其与被告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83000元及被告垫付的安装调试费余款53000元作为补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2020年11月2日,法庭通过电话联系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之前的工作人员陈晓纲,陈晓纲表示涉案的管(球)磨机在使用的过程中确实出现了质量问题,当时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曾多次派人前去维修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对被告徐州高新建材机械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5元,由原告徐州华东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璟 人民陪审员魏齐 人民陪审员刘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海媚 书记员程飞
判决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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