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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海洋
联系方式:0755-61621514
注册时间:2016-09-12
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沿河南路山水酒店1098号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技术开发;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电子商务;商务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人才中介服务、证券、期货、保险、金融业务及其它限制项目);会务会展服务;酒店预订;为酒店提供管理服务;数据库处理;从事信息技术、电子产品、机械设备等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弱电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的设计、施工与上门维修;酒店客房智能控制系统、公共区域照明控制系统、酒店管理系统、酒店智能门禁系统的设计、研发、销售、技术咨询及维护;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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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黔0115民初376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云公司)与被告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景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山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青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航,山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义晋、郎婉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反诉被告)青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154000元;二、按合同约定承担该款自应付费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人民币632940元(利息暂计至2019年9月16日);三、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青云公司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涉案工程5%尾款即385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总价款77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施工并于2018年12月16日双方签署竣工移交证书,被告只支付了第一笔工程款385000元及第二笔工程款192500元,根据合同第六条第4款约定设备安装并达到验收条件时,被告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人民币154000元,现约定的付款期限早已到期,原告也发过多次催款函及律师函,但被告至今未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山景公司对本诉进行答辩并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194270元;2、本案本诉、反诉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反诉原告开设的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大资源梦想城的山景时尚酒店,于2017年11月30日加盟中青旅山水酒店集团成为其连锁店,按集团公司要求需要安装一套智能信息系统,并由其指定反诉被告负责安装。2018年8月,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了《山景公司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开设的山景时尚酒店共计118间客房提供智能信息系统设备并安装调试。合同签订后,反诉原告按约定支付了相应价款,但酒店在实际运营调试中,发现青云公司安装的智能系统存在大量问题,致使酒店无法正常运行。反诉原告多次致电反诉被告要求整改,反诉被告不仅未整改反而以设备已交付为由向反诉原告索要货款。2019年2月18日,反诉被告强行中断酒店后台系统,导致酒店运行系统全面瘫痪,在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栏目采访后反诉被告才恢复酒店后台服务系统,反诉被告的行为给反诉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反诉被告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按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青云公司仅履行了设备交付安装义务,其安装的设备并未通过验收,青云公司所述的“陈美鸿”是否真实存在不能确定,即便有这个人,也非山景公司工作人员、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未得到山景公司授权,其在任何文件上签字对山景公司均不具有约束力,青云公司要求山景公司支付工程尾款的条件尚未成就,其诉请应予驳回。青云公司交付安装的设施设备至今未通过验收,其行为严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应对山景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反诉被告)青云公司对反诉辩称,1、反诉原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反诉被告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反诉原告提供的回函只能证明是刘嘉毅收到的回函,不能证明刘嘉毅的身份,也不能证明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所列的质量问题都能给出技术性的回应。2、反诉原告的诉请计算依据不明,2019年2月18日中断酒店后台系统无证据证明给山景公司造成损失,中断后台系统的时间是凌晨0点到早晨10点,青云公司停止后台系统不可能对原告造成重大影响,且我方当时停止的只是客房门卡刷卡开锁功能,酒店客房还能用总卡或者机械钥匙打开,停止刷卡开锁功能不影响酒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7月-8月,青云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与微信名为“贵阳北站陈总”的人员协商“贵阳北酒店”项目弱电工程合作事宜,最终谈妥价款77万元。 2018年8月,青云公司(乙方)与山景公司(甲方)签订《山景公司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内容有:1、工程地点贵阳市观山湖区大资源梦想城xx栋,工程承包范围:乙方负责为甲方的118间客房进行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设备的购置与安装调试。2、合同工期:以乙方工程人员入场施工时起,至2018年10月1日酒店开业前工程完工止,并与装修工程配合,具体进度与装修同步,若因甲方或装修进度的原因,导致无法在10月1日完成弱电工程时,工期顺延,不计费用。3、双方同意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为准。4、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3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否则视同验收通过。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免费保修,在保修期内因甲方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由甲方负责一切费用。5、合同固定总价77万元(含税价,税票在支付第三期时提供),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385000元,设备全部到达工地时,甲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5%即192500元,设备安装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时,甲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154000元,酒店开业后到达一年支付5%尾款即38500元;电视智能系统云平台使用费和维护费首年免费,从次年起每年甲方应支付2000元。6、鉴于乙方提供的设备和技术均有科技含量,硬件设备质保三年,技术保两年;在质保期内,如出现故障,乙方需在24小时内进行远程排除,如远程未能彻底解决问题,乙方需在48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做技术支持与维护;质保期后如出现故障,乙方也应24小时内进行远程排除,如远程未能解决问题,乙方也需在48小时以内安排技术人员上门做技术支持与维护,甲方支付相应的成本费用及乙方上门维护技术人员的食宿和交通费。7、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在验收后规定的时间内未支付工程款,则从超过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0.3%支付违约金;由于乙方原因,因未按时交货并安装,影响甲方整体工程按时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支付甲方合同总金额0.3%为违约金。8、乙方承诺附送10套同型号的门锁、门牌、插卡取电用于酒店套房使用。该合同尾部仅加盖双方印章,无经办人员签名。 2018年8月6日,山景公司支付青云公司385000元。 2019年9月6日,青云公司工作人员与山景公司工作人员共同签署了《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项目设备验收单》4份,确认青云公司案涉工程所需设备于2019年8月20日、8月25日、8月28日到货,到货地点贵阳市北大资源梦想城xx。 2018年9月17日,山景公司支付青云公司192500元。 2018年12月16日,青云公司向“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酒店有限公司”出具一份《竣工移交证书》,载明工程名称为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其施工的弱电及客房互联互控门锁门牌工程已安装及调试完毕,现正式移交贵司酒店方正常使用,附件:1、监控系统、电话系统、网络系统、门锁系统、电视系统的账号及密码;2、相关技术信息的交接和培训工作。该移交证书下方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签章栏签署“陈美鸿”字样。 同日,陈美鸿还作为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负责人与青云公司工作人员签署了《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实施项目总结报告》,确认青云公司于2018年8月10日至2018年12月13日期间实施的网络系统、监控安防系统、程控电话系统、数字前端电视系统、智能电视机、智能门锁、餐厅背景音乐设备、智能客房等均已安装调试完毕,都已正常使用。 2018年12月22日,前述与青云公司工作人员磋商合同的“贵阳北陈总”在微信“2018年山水酒店装修筹备项目群”内发送“各位厂家、各位供应商:山水酒店装修已完工,现进入结账阶段。……本店账上资金不是很多,准备了发票的先结清货款。”、“现在联系的有弱电、空调、铝合金、木地板等都能提供发票,本店已经安排资金。”等内容。此前,“贵阳北陈总”多次通过该微信群安排、协调山水酒店的装修工作。 2019年2月13日,青云公司向山景公司发送一份《催款函》,主要内容为:我司与贵司已签订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现合同已生效,工程已完工,按照合同约定,设备安装完成并达到验收条件时,甲方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154000元,现此款项已逾期两个多月,请贵司收函后五日内支付上述逾期未付款项,以保证贵司弱电相关设备的正常使用,此款项逾期未付造成的后果由贵司自行承担。 2019年2月18日,因未收到相应价款,青云公司中断了前述智能信息系统的部分后台系统10小时。 2019年4月29日,青云公司向山景公司送达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4月28日的《催款函》,主要内容为:2018年8月,山景公司与青云公司签订山景酒店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合同总金额77万元,安装地点为贵阳市观山湖区大资源梦想城xx栋;2019年1月至2月,我司分三次向贵公司开票金额77万元,截止目前工程已完工近5个月,贵司仍有验收款154000元未支付(不含质保金),根据合同第九条第一点约定的违约条款,鉴于贵公司的违约事实,现致函贵公司,要求贵公司于2019年5月1日前支付应付合同款项154000元至本公司,否则我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偿全部损失,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贵公司承担。 2019年5月14日,山景公司出具一份《回函》,载明青云公司刘嘉毅于2019年5月11日下午2点到酒店,5月15日离店,我司提出的问题仍未得到很好的解决,至今还存在以下问题:(略)。该函件加盖山景公司公章及由法定代表人周琨签名,并另有刘嘉毅签名,同时附有一份《现场服务工作单》,载明用户名称为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服务人员刘嘉毅,服务时间2019年5月11日-5月12日,酒店联系人周琨,已完成工作(略),未完成工作见酒店方回复函附件。 2019年8月25日,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向山景公司送达一份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23日的《律师函》,载明受青云公司委托,就山景公司拖欠委托人合同款事宜发出此律师函,山景公司与青云公司2018年8月签订一份智能信息系统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青云公司依约完成施工并于2018年12月16日双方签署竣工移交证书,根据合同约定,山景公司应支付合同金额的20%即154000元,现约定付款期限早已到期,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山景公司应支付本金154000元及截止2019年8月22日的利息575190元,要求山景公司于2019年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该合同款项及利息共729190元。 因仍未收到上述款项,青云公司遂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如前诉请,山景公司随后提起反诉并提出如前反诉请求。 庭审中,青云公司陈述前述“贵阳北陈总”微信号使用人即为与之签署《竣工移交证书》及《山水时尚酒店贵阳北站店实施项目总结报告》的陈美鸿。 2020年10月23日,青云公司代理人与138××××9697的手机号联系,询问其是否陈美鸿陈总,得到答复后介绍其系青云公司委托律师,询问其调解事宜,陈回复这是酒店的事,我管的是房开,酒店的事你和他们酒店请的律师沟通,此前签署的竣工单是因当时在那个地方他们随便喊我签的,酒店对这个事不认,说没有授权给我,你们去和律师沟通一下
判决结果
一、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款192500元及利息(利率标准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为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至欠款付清日止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基数从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2月28日为154000元,从2019年3月1日至款项付清日止为192500元); 二、驳回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215.7元,诉讼保全费4647元,合计10862.7元,由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862.7元,深圳市青云酒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74元,由贵阳山景时尚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吴家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任若男
判决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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