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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571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明强
联系方式:0851-85576314
注册时间:1992-08-22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工程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工程咨询;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施工总承包;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测绘;建设工程劳务;建设工程配套设备、材料、构件的采购、安装、销售;地质灾害的评估、勘察、设计、施工;旅游规划;图文制作。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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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2执异47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建筑设计院与高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农发行对本院扣划高科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城支行20×××61账户内存款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农发行称,1、请求依法撤销对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城县支行的账户(账号:20×××61)中资金829238.00元的扣划强制执行措施。2、请求将已扣划的829238.00元返还至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城县支行的账户(账号:20×××61)。主要事实和理由是,第一、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基本情况概述。2016年2月26日,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与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水城县人民政府分别签订了协议编号:黔2016022210、黔2016022211)、黔2016022212、黔2016022213的《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四个协议约定了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采取项目资本金投入方式、高科公司承建水城县独立工矿区老鹰山工矿区避险安置项目、水城县独立工矿区观音山工矿区避险安置项目、六盘水东城区老鹰山片区垃圾焚烧处理配套设施项目、六盘水东城区老鹰山片区生活污水(一期)管网建设项目等四个项目。2016年2月29日,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依照上述四个《投资协议》约定将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共计146100000.00元转入高科公司在农发行水城县支行出开立的重点建设基金专用账户20×××61(该账户已在投资协议3.3项中进行约定)用于四个项目的建设。第二、扣划账户资金性质。案涉账户资金是专款专用的政策性基金,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国家政策向高科公司发放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封闭贷款结算账户。该账户是申请人投入专门用于四个项目建设的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资金账户,该账户资金作为已被特定化的资产,其所有权人自始已被特定为申请人。综上,贵院执行的银行账户资金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不属于高科公司的经营性资金,不应当被用于清偿高科公司其他债务,故恳请依法撤销对该账户资金的扣划并返还 申请执行人建筑设计院答辩称,请求驳回异议人所提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高科公司答辩称,被扣划账户的资金是专项重点建设资金,不应当被用于高科公司清偿其他债务。 本院查明,建筑设计院与高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2020)贵仲裁字第0907号裁决书,裁决:“一、被申请人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40万元……”。裁决生效后,建筑设计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1)黔02执26号立案执行。执行中于2021年4月30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高科公司在农展行20×××61账户内的存款822380.00元。案外人农发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案外人农发行提供的协议编号分别为:黔2016022210、黔2016022211、黔2016022212、黔2016022213的《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的签订方为,甲方:中国农发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乙方: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丙方: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高科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丁方:水城县人民政府。案外人农发行提供账户20×××61的银行流水显示,该账户2020年10月27日被司法机关扣划了70403.98元、2021年3月30日作为“资金周转”支付给贵州水城经济开发区世通远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在本院在执行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高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科公司以本院冻结账户20×××61内存款系封闭运行贷款资金为由提出书面异议,且于2020年12月7日证实该账户为“一般户。”本院2020年12月11日作出(2020)黔02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高科公司的异议请求。现该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水城县支行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韩德刚 审判员罗光 审判员罗孝方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卿萍 书记员敖云春
判决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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