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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3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徐凤
联系方式:13112387070
注册时间:1987-05-08
公司地址:珠海市香洲区翠前北路一街113号5-6层
简介: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程管理服务;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砌块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土石方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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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珠海警备区与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19)粤0402民初14690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珠海警备区(以下简称珠海警备区)与被告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警备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娥、周燕,被告建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王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珠海警备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根据其承建的“给水工程(室外)”支付给原告“给水工程(室外)”改造费用253939.66元;2.判令被告根据其承建的“给水工程(室内)”比例支付给原告“给水工程(室内)”改造费用2449415.71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地下室及主楼新建工程Ⅱ标段《协议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由被告承建的工程内容为:1号、2号、3号、4号、7号楼施工总承包具体为地下及地上建筑物毛坯房土建、水电。工程规模:37032.71㎡。该协议对工程内容、工程规模、承包范围以及工程质量标准、规范及质量责任均有明确的约定,其中包括给水工程。以上工程项目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被告承接的上述工程中的“给水工程”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未达到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验收标准,至今仍未完成验收手续,无法抄表到户,已经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损失。2017年3月24日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关于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给水工程整改意见的函》要求原告尽快整改。原告多次向被告反应以上给水工程问题,并敦促被告解决。同时承接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程Ⅰ标段的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原告出具《经适房给水工程质量整改验收承诺书》(已另案起诉)。被告至今未进行任何整改。本着友好协商,共同解决问题的原则,原告于2019年9月向被告发函要求其限期内就“给水系统”施工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确定有效的整改方案,否则原告可另行委托他人整改,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仍旧没有任何回复,拒绝履行其义务。原告委托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针对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给水工程整改意见的函》对“给水工程”实施整改出具了工程造价预算,整改预算为5558741.21元。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工程合计为83822.11㎡。分两个标段施工,由珠海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Ⅱ标段,工程规模为37032.71㎡;由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Ⅰ标段,工程规模为46789.4㎡。两施工单位同期开工。两家承建单位应按建筑比例共同承担供水工程整改的赔偿损失责任。经核对相关改造工程范围,根据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出具的“给水工程”实施整改工程造价预算,被告应承担“给水工程(室外)”改造费以及根据其承建的“给水工程(室内)”的比例44.18%支付给原告“给水工程(室内)”改造费用。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珠海警备区提交了以下证据:1.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二份(Ⅰ标段、Ⅱ标段);2.关于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给水工程整改意见的函;3.珠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批表、工程预算审核汇总表;4.关于要求贵司限期对《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地下室及主楼新建工程Ⅰ标段》“给水工程”确定整改方案的函;5.军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⒍协议书;⒎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房供水工程改造造价说明;⒏珠海水务集团设计审查意见书—室内外给水部分;⒐珠海水务集团设计审查意见书—二次加压部分;⒑给水工程验收整改意见书;⒒关于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供水设施移交申请的复函;⒓会议纪要;⒔关于对珠璟花园供水设施实行抄表到户改造的申请;⒕室内、外给水工程验收资料;⒖珠海市商品住宅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⒗竣工图(局部)。 被告建安公司辩称,被告施工的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地下室及主楼新建工程Ⅱ标段工程中的“给水工程”已经珠海水务集团竣工验收合格。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争工程的整改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1、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经公开招投标,被告与作为发包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珠海警备区后勤部于2011年12月15日签订了关于被告总承包原告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地下室及主楼新建工程Ⅱ标段工程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室内外给排水项目等。因发包人的身份,案涉工程并未办理珠海市的地方报建手续,故不需办理相应的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等手续。案涉工程于2015年6月完工,并陆续开始移交给原告。2016年1月,原告组织质检、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对案涉工程进行了初步竣工验收。同月,双方办理完毕案涉工程的结算审计确认手续。2016年2月25日,被告将案涉工程的全部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移交给了原告。原告此时已全面接管并使用案涉工程。可见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2、诉争的“给水工程”已经珠海水务集团验收合格。就诉争的“给水工程”,经发、承包双方以及珠海水务集团竣工验收,2015年7月20日,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在《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工程验收记录表》及《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工程验收记录表》上盖章,验收结论:符合通水条件,同意交付使用。由此可见,诉争“给水工程”已经由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竣工验收通过。且原告早已实际将案涉工程分配给相关人员入住,也表明房屋满足交付条件。原告以“‘给水工程’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未达到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验收标准,至今仍未完成验收手续”为由,要求被告承担所谓的整改费用,明显不具事实依据,亦于法无据。3、原告认可诉争“给水工程”质量合格。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84条的约定,案涉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价的5%,由发包人视保修情况无息向承包人按第1年70%,第2年30%分期支付;根据《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给排水管道工程保修期为2年,自给水工程验收合格之日即2015年7月20日起算,诉争“给水工程”的保修期至2017年7月19日即已期满。案涉工程结算总价约为6845万元,原告分别于2017年1月、2018年2月合计退还案涉工程的质保金约306万元,并未存在扣除质保金的情形。由此可见,原告一直认可案涉工程(含诉争的给水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质量均是合格的。现原告主张“给水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与事实相悖。4、被告系按工程设计要求及施工图纸要求完成诉争“给水工程”施工,且经原告及珠海水务集团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不负整改义务和责任。作为施工单位,被告只需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及图纸进行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即可,即被告只对施工质量负责。经初步查找诉争“给水工程”的相关施工图纸,并与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关于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房给水工程整改意见的函》一一比对,被告发现,原告提交的水务集团的整改意见,与被告据以施工的设计及图纸要求是不符的。被告已按照工程设计及图纸要求完成施工,现原告以施工完成后已逾约两年时间的、且与施工时工程设计及图纸要求完全不符的要求进行整改,明显不合理亦不合法。可见被告不需承担任何整改责任。5、原告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不足且不合常理。根据原告诉状显示,其提交的证据是就整个经济适用房的给水工程作出的整改意见,包括了第三方施工的Ⅰ标段工程和被告施工的Ⅱ标段工程,但未明确区分被告与第三方的准确施工范围,因此原告诉请主张的赔偿金额明显依据不足。更重要的是,原告并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诉争的“给水工程”需要整改的原因是被告施工造成的。由此可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经被告核算,案涉工程中“给水工程”项目报审的工程款仅约80万元,实际结算审计确认后的费用明显低于该金额,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高达245万余元的整改费用,明显不合常理。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整改费用,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建安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⒈室外给水管道安装工程验收记录表;⒉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工程验收记录表;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资料移交目录;⒋工程结算审计确认书;⒌银行回单;⒍关于原告诉请要求整改内容的回复意见及说明(附图);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结算审计汇总表、工程结算审计确认书;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⒐《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节选;⒑其他工程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工程验收记录表。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珠海警备区后勤部作为发包人与被告作为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就位于珠海警备区机关营院南侧填海区的“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地下室及主楼新建工程Ⅱ标段”工程施工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1#、2#、3#、4#、7#楼施工总承包,具体为地下及地上建筑物毛坯房土建、水电”,工程规模为“37032.71㎡(含地下室建筑面积12274.69㎡)”,工程承包范围为“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清单所示范围,具体为:主体结构、建筑防水、防雷安装、公共部分装修、外墙装饰、室内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安装[不包入户门制安、消防(含人防部分消防)、室外道路、围墙,1#2#3#太阳能热水器、白蚁防治、场地绿化、室外给排水]”,工期为总日历天数540天,拟从2011年12月15日开始施工,至2013年6月15日完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为68450133.34元。合同所附《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实际竣工之日算起…电气管线工程、给排水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上述合同签订当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珠海警备区后勤部作为发包人与汕头市南华建筑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还签订了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就“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地下室及主楼新建工程Ⅰ标段”工程施工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5#、6#、8#、9#楼施工总承包,具体为地下及地上建筑物毛坯房土建、水电”,工程规模为“46789.4㎡(含地下室建筑面积10566.96㎡)”,承包范围和工期约定与Ⅰ标段合同基本一致,合同总价为87510006.49元。 2014年8月6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珠海警备区保障部作为发包人又与建安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建安公司承包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附属配套工程,工程内容为“施工图设计范围的小区道路、围墙、广场铺地、室外给排水环管、强弱电设备、景观构筑物及天然气管道等项目”,工期为总日历天数90天,拟从2014年8月15日开始施工,至2014年11月15日完工,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为9894216.17元。 庭审时,当事人陈述案涉工程所在项目共有三份合同,内容分别为Ⅰ标段、Ⅱ标段和小区附属配套工程,两个标段工程同时于2012年8月开始施工,并于2015年1月19日就工程桩基、地基、基础、主体分部进行了验收,施工单位系按发包方原告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原告提交的二份珠海水务集团设计审查意见书显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室内外给水部分提出了14项审查意见,就案涉项目二次加压部分提出了13项审查意见,二份意见书均注明补图日期为2015年1月14日。 2017年2月6日,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项目小区供水设施移交申请复函珠海警备区保障部,称“贵部开发建设的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于2015年1月将项目的给水图纸送至我公司审查,我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了图纸审查意见。2015年4月30日,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中间验收,发现该项目未按照审查意见进行施工,因此我公司要求贵部进行整改完善后,再进行现场验收。根据《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验收,并按规定报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供水;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住宅的供水应当分户设表计量,达不到抄表到户要求的,不得供水。因此,我公司要求贵部进行整改。贵部于2015年5月9日再次致函我公司,申请该小区以抄总表不抄表到户的形式用水。经我公司研究,考虑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情况及贵部提出抄总表不抄表到户的强烈要求,同意该小区进行了报装用水…”复函并列了八项整改意见。 2017年3月24日,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再向珠海警备区保障部出具了一份《关于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给水工程整改意见的函》,就2月28日现场验收后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具体内容为“一、管网部分:(一)现状小区生活和消防用水共用一个总表。整改措施:将小区内生活和消防系统各安装总水表进行计量。(二)给水立管、安装在建筑外墙和屋面明装的管道采用了PE管。整改措施:给水立管、安装在建筑外墙和屋面明装的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给水管及配件。DN32口径的管材管件应改为DN40或DN50。(三)给水立管控制阀门设在了地下室。整改措施:给水立管控制阀门应设在首层地面以上。(四)地下生活水箱进水管、地下战时水箱进水管、楼顶消防水箱进水管、5栋东侧预留绿化进水管等未设置水表计量相关的用水。整改措施:应分别设置计量水表。(五)分户水表未按规范安装。整改措施:应按照规范进行安装。水表立柱应采用304以上的不锈钢分水器;水表的表前表后需安装铜杆闸阀,其中表前应采用防盗阀门;住宅水表除建筑面积大于140平方米可采用DN20,其余应统一采用DN15口径;水表井内应设置照明及排水措施,维修门应设置门拉手。(六)高层住宅水表井内维护空间不满足通道不小于0.6m要求。整改措施: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七)室外给水阀门井盖为方形混凝土井盖。整改措施:应改为球墨铸铁圆形井盖。(八)给水立管穿楼板时未装套管。整改措施:应按照规范加装套管。(九)给水立管穿楼板处未封堵。整改措施:应按照规范进行封堵。(十)水表井部分照明、排水不能正常使用。整改措施:应清理、检查。二、二次供水部分:(一)泵房内使用PE管。整改措施:应采用钢塑管或304级以上的符合生活饮用水的不锈钢管。(二)采用明杆式阀门。整改措施:须采用暗杆式铜杆或不锈钢杆的闸阀。(三)泵房内多处设备管件配件等生锈。整改措施:须除锈。(四)两个水箱的间距太小。整改措施:须按规范的要求设置,两个水池中间无管道时,净距不小于0.7m。(五)水箱的爬梯未靠近人孔。整改措施:水箱的爬梯须靠近人孔。(六)管材管件的内壁为衬塑。整改措施:所有的管材管件的内壁须衬塑。(七)两个区的水泵参数都偏大,尤其高区。整改措施:应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八)集水坑内设施不规范。整改措施:集水坑内须设置两台污水泵,一用一备,高水位时两台泵启动,且须设置超高水位报警装置,警铃设置于泵房门外或监控中心。(九)泵房内的照明设施有故障。整改措施:须修复。(十)水泵的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整改措施:水泵机组外轮廓面与墙和相邻机组的间距须不小于400mm。(十一)泵房的地面未贴防滑砖或涂防尘漆。整改措施:须贴防滑砖或涂防尘漆。(十二)水泵机组的旁、控制柜旁均未按照维修电源插座。整改措施:各安装1-2个220V维修电源插座。(十三)远传压力表未安装于机组出水总管。整改措施:须按照于机组出水总管。(十四)水泵组和控制柜未做标识。整改措施:须做标识。(十五)泵房未加供电局抄表到户的独立计量电表。整改措施:须加装。(十六)水池未按要求冲洗消毒。整改措施:水池《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冲洗消毒,通知有关部门取样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并提供合格检测单。” 原告就其整改费用的主张提交了由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盖章出具的《珠海市建设工程预算审批表》及所附《工程预算审核汇总表》,根据上述材料记载,案涉项目小区管网及泵房改造工程预算造价为5558741.21元,其中管网部分送审造价4083024元,水泵房改造部分送审造价1236345.58元,设计费239371.63元。南华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系原告单方委托供水作出的预算,并认为维修整改责任与被告无关,无需支付整改费用。南华公司就其抗辩主张提交了由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案涉Ⅰ标段工程《室内给水管道安装工程验收记录表》,该表显示,案涉Ⅰ标段工程就管材等六项内容以现场查验、试压等方式进行了检验,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验收结论一栏中注明“符合通水条件,同意交付使用”并加盖供水设施验收专用章,表格上水务集团参加验收人员签名一栏中所注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 就当事人之间案涉给水工程有无通过验收合格的争议及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2017年3月24日函件中所列整改内容能否按室内外进行区分的事宜,本院于2019年11月致函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了解情况,珠海市供水有限公司以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全资(独立法人)子公司及案涉工程建设时期供水业务承办单位名义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复函回复本院,称“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珠海警备区保障部于2015年1月将项目的给水图纸送至我公司进行审查,我公司于2015年1月14日出具了图纸审查意见。2015年4月30日,我公司仍要求建设方进行整改完善,再继续完成验收。2015年5月9日我公司接珠海警备区保障部函,要求该小区以‘抄总表’不‘抄表到户’的形式供水。经我公司研究,考虑到部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特殊情况及提出‘不抄表到户’的强烈要求,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同意该项目参考工厂、行政事业宿舍通水模式,对项目供水设施不作‘抄表到户’验收的前提下,先对总表进行验收通水,警备区与供水公司双方以总表计量进行结算,总表后供水管道及设施由业主方维护保养。2017年1月10日,珠海警备区保障部向我公司提交《关于珠海警备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供水设施移交的申请》,要求我公司对该小区‘抄表到户’。由于该项目供水设施建成时没有按照‘抄表到户’的要求完成验收,我公司复函提出相关整改及二次验收意见…根据我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的整改意见复函的26项需整改内容,第一部分‘管网部分’属于室外整改项目的为‘(一)、(七)’两项;属于室内整改项目的为‘除(七)项外的(一)至(十)项’。室内整改部分具体楼宇栋数:1-3栋为‘(一)至(五)项’;4-9栋为‘除(七)项外的(一)至(十)项’。第二部分‘二次供水部分’涉及全部楼宇。”当事人庭审时对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出具整改意见所依据的《珠海市供水工程设计、施工及管材选用规定(试行)》未有异议。 庭审时,本院询问被告有无就原告提供施工设计图纸上给水部分设计不符合住宅小区建设项目标准向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意见,被告未有就此提交证据。由于被告对原告主张的整改费用计算标准和依据均不予认可,原告经询问于本案第一次庭审时表示申请对案涉Ⅰ标段工程给水部分整改费用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因进行造价鉴定前需先予确认修复方案,本院于第二次庭审时就是否申请对案涉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原告经释明表示不申请进行修复方案鉴定,并撤回原来的造价鉴定申请。 另查明,被告公司成立时间为1987年5月8日,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珠海警备区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4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珠海警备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龙飞 人民陪审员李锡武 人民陪审员吴舒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梁慧欣
判决日期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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