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与成都吉优蓝畅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川0106民初602号
判决日期:2021-06-09
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与被告成都吉优蓝畅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西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吉优蓝畅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撤回对被告成都吉优蓝畅行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江西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周廉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玲
判决日期
2021-06-09